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习检公诉刑诉〔2018〕10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2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住习水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8日被习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21994********,汉族,小学文化,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住习水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8日被习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倪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现住习水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2月3日被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8日被习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吴某甲、倪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3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携带刀具,和被告人吴某甲、倪某甲一起在习水县程寨镇大合水村“音乐汇”量贩式KTV K0l号包房内唱歌。在唱歌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持刀来到隔壁包房,对客人袁某某进行威胁。后袁某某向习水县公安局程寨派出所报警,程寨派出所值班民警杨某某、辅警程某甲接警后赶到现场。经报警人袁某某指认,民警杨某某来到K01号包房,要求被告人陈某甲、吴某甲、倪某甲将刀具交出。被告人陈某甲、吴某甲、倪某甲见状不但拒不配合,还以杨某某声音过大为由和杨某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吴某甲将啤酒瓶在茶几上砸碎成尖状,后用碎啤酒瓶抵在杨某某颈部对杨某某进行威胁,辅警程某甲在一旁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拍摄,被告人吴某甲看见后,放弃控制杨某某,持碎啤酒瓶追打程某甲至KTV大厅,被告人陈某甲、倪某甲也相继追出,杨某某见程某甲被追打,喝令三名被告人停止其违法行为,后被告人吴某甲返回,持碎啤酒瓶对杨某某进行刺杀,杨某某在后退过程中被绊倒在地,被告人陈某甲、吴某甲趁机用碎啤酒瓶对杨某某身体进行刺杀,被告人倪某甲也对杨某某进行控制,并用拳脚对杨某某进行殴打。随后,被告人吴某甲夺走杨某某随身携带的警棍,继续持警棍对杨某某头部进行殴打,直至见到杨某某头部、四肢等多处受伤流血后,被告人陈某甲、吴某甲、倪某甲才逃离现场。经贵州省习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
2017年11月7日19 时许,简某某、石某某、黄某某、陈某乙、夏某某、倪某乙(上述六人另案处理)等人在习水县杉王街道国富林酒店旁的餐馆吃饭喝酒。饮酒时,石某某称程某乙在习水县强制隔离戒毒所辱骂简某某,简某某听后不满意程某乙,便与程某乙约定在桂花路“老冯花江狗肉”店面门口见面。简某某、石某某、黄某某、陈某乙、夏某某、倪某乙等人便乘坐两辆车前往,途经杉王大道时,被告人陈某甲上车与石某某等人一起到达桂花路,简某某等人下车后,在“老冯花江狗肉”店面门口处与程某乙见面,双方发生争执,石某某、黄某某、陈某乙、夏某某、倪某乙以及被告人陈某甲等人遂对被害人程某乙、陈某丙等人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持水果刀将程某乙臀部、手臂等处划伤,陈某丙也被打伤。经贵州省习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某乙所受损伤属轻微伤,陈某丙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病历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程某甲、吴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吴某甲、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杨某某、程某乙等人的陈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吴某甲、倪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甲、吴某甲、倪某甲均系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本院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劲松
2018年4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吴某甲、倪某甲现羁押于习水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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