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坛检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77 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苏金坛人,现暂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城**幢**室(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街道**村委**庄**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 年7 月30 日被溧阳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9 月12 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圣,男,1980 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江苏金坛人,现暂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街道**路**号(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村**幢**单元**室)。被告人周圣曾因赌博,于2012 年3 月26 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又因赌博,于2018 年11 月24 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罚款人民币三百元;又因赌博,于2019 年6 月8 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周圣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 年1 月22 日被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 年7月29日释放。被告人周圣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 年7 月30 日被溧阳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9 月19 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 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江苏金坛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村**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 年8 月16 日被溧阳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9 月19 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姜某某,女,1968 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苏金坛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庄**号)。被告人姜某某曾因赌博,于2017 年4 月16 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姜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 月14 日被溧阳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9月1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7 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7********,汉族,本科文化,常州市金坛区**镇**码头工作人员,江苏金坛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街**号。被告人陈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 年9 月9 日被溧阳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9月19 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女,1974 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北房县人,现暂住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委**村苗圃简易房(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街道**村委**巷**号)。被告人高某某曾因赌博,于2008 年8 月15 日被原金坛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又因赌博,于2009 年3 月31 日被原金坛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又因赌博,于2009 年4 月25 日被原金坛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又因赌博,于2017 年1 月22 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罚款人民币四百元。被告人高某某曾因犯赌博罪,于2018 年9 月11 日被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 年8 月9 日被溧阳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9 月12 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4********,汉族,中专文化,江苏**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江苏金坛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桥**号。被告人王某甲曾因赌博,于2007年3月14日被原金坛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溧阳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5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殷某某,男,1984 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苏灌云人,住江苏省灌云县**乡**村**号。被告人殷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 年8 月23 日被溧阳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 月19 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2 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3198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零食店,江苏沭阳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花园**幢**室(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乡**村**组**号)。被告人王某乙曾因寻衅滋事,于2010 年11 月3 日被原金坛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被告人王某乙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6 年5月31 日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犯赌博罪,于2012 年12 月10 日被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 年7 月30 日被溧阳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9 月12 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丙,男,1991 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苏沭阳人,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乡**村**组**号。被告人王某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 年8 月25 日被溧阳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9 月12 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苏金坛人,现暂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小区**幢**室(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街道**村委**墩**号)。被告人李某甲曾因赌博,于2012年11月6日被原金坛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四百元;又因吸毒,于2014年3月18日被原金坛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李某甲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原金坛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4年9月2日释放。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溧阳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9月1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3 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江苏灌云人,现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镇**村**商贸城(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镇**村**庄**号)。被告人曹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 年9 月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因犯赌博罪,于2010 年4 月29 日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 年11 月4 日释放。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 年9 月2 日被溧阳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9 月12 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江苏沭阳人,现暂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小区**幢**室(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溧阳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9月1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江苏邳州人,现暂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新村**幢**室(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庄**组**号)。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溧阳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9 月19 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丁,男,1984 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江苏沭阳人,现暂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街道**路**楼(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乡**村**组**号)。被告人王某丁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 年4 月10 日被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被告人王某丁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 年8 月21 日被溧阳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9 月12 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翟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苏沭阳人,现暂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一出租房(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乡**村**组**号)。被告人翟某某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7月13日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9月30日释放。被告人翟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戊,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苏沭阳人,现暂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一出租房(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乡**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戊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虚假诉讼罪;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姜某某、高某某、李某甲、王某甲、周圣、周某某、陈某乙、丁某某、殷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某丁、曹某某、王某戊、翟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十七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十七被告人,听取了十七被告人及被告人周圣的辩护人苗一慧、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范培军、被告人陈某乙的辩护人陈玉新、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胡旻、值班律师季红兵、周敏、储庆华、被害人俞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十七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
2017年5月至12月间,被告人陈某甲、姜某某、高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孙某某、李某甲、王某甲、周圣、周某某、陈某乙、丁某某、殷某某时分时合,在常州市金坛区范围内,先后多次组织赌博人员肖某某、石某某、赵某某等人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
其中,被告人陈某甲开设赌场10场,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68600元;被告人周圣开设赌场8场,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57000元;被告人周某某开设赌场8场,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57000元;被告人姜某某开设赌档4场,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38600元;被告人陈某乙开设赌场3场,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31000元;被告人高某某开设赌档2场,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7000元;被告人王某甲开设赌场2场,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4000元;被告人殷某某开设赌场1场,抽头渔利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殷某某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共计人民币156500元;被告人王某乙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共计人民币307700元;被告人王某丙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共计人民币209700元;被告人孙某某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共计人民币128700元;被告人李某甲参与抽头4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400元;被告人丁某某望风护场4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7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姜某某、高某某、王某乙、王某丙、李某甲开设赌场
1.2017 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甲、姜某某、高某某在常州市金坛区五联村委尚武村肖某某苗圃简易房内开设赌场,召集肖某某、石某某、赵某某等人,以 “斗牛”的形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7000 元。期间,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为石某某提供赌资人民币28500元、为赵某某提供赌资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李某甲负责抽头,非法获利人民币800元;“野某某”(另案处理)在赌档外望风护场。
2.2017 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甲、姜某某、高某某在常州市金坛区五联村委尚武村肖某某苗圃简易房内开设赌场,召集肖某某、俞某某、周圣等人,以 “斗牛”的形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0000 元。期间,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为俞某某提供赌资人民币47500元,后被告人王某乙又为俞某某提供赌资人民币98000元;被告人李某甲负责抽头,非法获利人民币800元;“野某某”(另案处理)在赌档外望风护场。
(二)被告人陈某甲、姜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孙某某、李某甲开设赌场
1.2017 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甲、姜某某在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社场头123号王某己麻将馆开设赌场,召集肖某某、周圣、周某某等人以“斗牛”的形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20000元。期间,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孙某某为肖某某提供赌资人民币114000元、为周圣提供赌资人民币14700元;被告人李某甲负责抽头,非法获利人民币800元;薛某某(另案处理)在赌档内“看监控”望风。
2.2019 年7 月27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甲、姜某某在常州市金坛区紫荆苑11 幢1302 室薛某某家开设赌场,召集钟某某、梅某某、李某乙等人以“斗牛”的形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600元。被告人李某甲负责抽头。
(三)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开设赌场
1.2017 年7、8 月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在常州市金坛区横街17 幢202 室开设赌场,召集石某某、陆某某、吴某某等人以“斗牛”的形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8000元。陈某丙(另案处理)在赌档外望风护场;“小某甲”(另案处理)负责抽头;“小某乙朋友”(另案处理)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
2.2017 年7、8 月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在常州市金坛区中大国际商贸城西区原常州博艺共贸贸易有限公司内开设赌场,召集石某某、陆某某、吴某某等人以“斗牛”的形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6000元。“小某甲”(另案处理)负责抽头。
(四)被告人陈某甲、周圣、周某某、丁某某开设赌场
1.2017 年9 月13 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周圣、周某某在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荷花村孟某某家开设赌场,召集石某某、操某某、韩某某等人以“斗牛”的形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6000 元。期间,被告人周某某负责抽头;被告人丁某某等人负责望风护场,非法获利人民币200元;陈某丁(另案处理)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
2.2017 年9、10 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某甲、周圣、周某某在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荷花村孟某某家开设赌场,召集石某某、操某某、韩某某等人以“斗牛”的形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3000 元。期间,被告人周某某负责抽头;被告人丁某某等人负责望风护场,非法获利人民币200元。
3.2017 年9、10 月的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甲、周圣、周某某在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荷花村孟某某开设赌场,召集石某某、操某某、韩某某等人以“斗牛”的形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4000 元。期间,被告人周某某负责抽头;被告人丁某某等人负责望风护场,非法获利人民币100元;陈某丁(另案处理)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
4.2017 年10 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甲、周圣、周某某在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荷花村孟某某家开设赌场,召集石某某、操某某、韩某某等人以“斗牛”的形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3000 元。期间,被告人周某某负责抽头;被告人丁某某等人负责望风护场,非法获利人民币200元。
(四)被告人周圣、周某某、陈某乙、殷某某开设赌场
1.2017 年5 、6月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圣、周某某、陈某乙在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红旗圩村委贺家村2 号开设赌场,召集操某某、韩某某、奚某某等人以“斗牛”的形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0000元。期间,被告人殷某某为奚某某提供赌资人民币19000元;被告人周圣安排人员在赌档外望风护场;操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开挡车接送参赌人员。
2.2017 年5 、6月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圣、周某某、陈某乙在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长兴村委和尚圩8 号开设赌场,召集操某某、韩某某、奚某某等人以“斗牛”的形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7000元。期间,被告人殷某某为奚某某提供赌资人民币38000元;被告人周圣安排人员在赌档外望风护场。
3.2017 年5 、6月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圣、周某某、陈某乙在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荷花村李某丙鱼塘内开设赌场,召集操某某、韩某某、奚某某等人以“斗牛”的形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达人民币14000元。期间,被告人殷某某为奚某某提供赌资人民币49750元;被告人周圣安排人员在赌档外望风护场。
4.2017 年5 、6月间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周圣、周某某在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荷花村李某丙鱼塘内开设赌场,召集陈某丁、奚某某、杨某某等人以“斗牛”的形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达人民币10000元。期间,被告人殷某某为杨某某提供赌资人民币49750元;被告人周圣安排人员在赌档外望风护场。
(五)被告人殷某某开设赌场
2017年10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殷某某在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荷花村孟某某家开设赌场,召集陈某甲、石某某、周圣等人以 “斗牛”的形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8000 元;被告人殷某某安排人员在赌档内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
被告人王某丙、孙某某自动投案,并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陈某甲、姜某某、高某某、王某乙、李某甲、王某甲、周圣、周某某、陈某乙、丁某某、殷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金城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石某某、梅某某、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姜某某、高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孙某某、李某甲、王某甲、周圣、周某某、陈某乙、丁某某、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姜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孙某某、李某甲、王某甲、周圣、周某某、陈某乙、丁某某、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二、非法拘禁
2017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乙等人在赌档内为被害人俞某某提供赌资约15万元,后俞某某一直未能归还。2018年10月20日晚,被告人王某丙在溧阳一赌档内发现俞某某遂安排被告人王某戊在赌档内看守,王某丙电话通知被告人王某乙,后王某乙召集被告人王某丁、被告人孙某某;王某丁又召集了被告人曹某某、被告人翟某某一起赶往溧阳赌档。当晚10时许,上述七被告人强行将俞某某带离赌档并限制其人身自由,后在常州市金坛区钱资荡大道361 号路灯杆旁,采用语言威胁、拳打脚踢等手段向被害人俞某某索要债务,致使被害人耳膜穿孔。直至次日凌晨0时许,被害人俞某某被迫写下借条后,才得以离开。经鉴定,被害人俞某某所受之伤属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乙赔偿被害人俞某某人民币37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王某丙、孙某某、王某丁、王某戊、翟某某自动投案,并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某乙、曹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金城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戊、陈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俞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丁、王某丙、曹某某、孙某某、王某戊、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七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三、虚假诉讼
2017年12月20日,石某某向王某庚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以购房合同作为抵押。后石某某欲赎回购房合同,委托被告人陈某甲帮其平账,为获取陈某甲信任,石某某向陈某甲出具了一张借款人民币30万元的借条,但被告人陈某甲并未帮助石某某办理平账事宜。2017年12月21日,被告人陈某甲持该借条,以借款纠纷为由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8年4月3日、2018年6月26日,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审理本案。2018年7月4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判令石某某向被告人陈某甲返还上述借款。
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金城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石某某、王某庚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姜某某、高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孙某某、李某甲、王某甲、周圣、周某某、陈某乙、丁某某、殷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其中被告人陈某甲、周圣、周某某、姜某某、陈某乙、王某乙、王某丙殷某某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丁、王某丙、曹某某、孙某某、王某戊、翟某某合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共同开设赌场及共同非法拘禁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甲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孙某某均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均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甲、姜某某、高某某、周圣、周某某、陈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孙某某、李某甲、丁某某、殷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是从犯,其中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李某甲、丁某某、殷某某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圣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丁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丙、孙某某、王某丁、王某戊、翟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姜某某、高某某、王某乙、李某甲、王某甲、周圣、周某某、陈某乙、丁某某、殷某某、曹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姜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孙某某、李某甲、王某甲、周圣、周某某、陈某乙、丁某某、殷某某、王某丁、曹某某、王某戊、翟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展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姜某某、高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周圣、周某某、陈某乙、殷某某现均羁押于常州市金坛区看守所;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小区**幢**室;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小区**幢**室;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桥**号;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新村**幢**室;被告人王某丁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街道**路**楼;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镇**村**商贸城;被告人王某戊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一出租房;被告人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一出租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31册、光盘2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6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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