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曲检公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1198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村**街**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某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11988********,汉族,专科毕业,佛山市顺德区****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坊**巷**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周某乙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期间,周某乙通过联系陈某甲,再由陈某甲介绍韶关市曲江区恒东贸易有限公司和韶关市曲江区凯盛金属材料发展有限公司的陈某丙(另案处理),为江门市蓬江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等十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陈某甲和周某乙按开票金额的0.5%至2%收取受票企业的手续费从中获利。经审计,上述十家企业接受周某乙、陈某甲涉嫌介绍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达5892261.57元,税额合计达1001684.43元,价税合计达6893946元,虚开税款已全部抵扣。具体如下:
1、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期间,江门市蓬江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接受陈某甲、周某乙、陈某丙(另案处理)从恒东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金额761226.50元,税额129408.50元,价税合计890635.00元。
2、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期间,江门市蓬江区**工艺厂接受陈某甲、周某乙、陈某丙(另案处理)从凯盛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金额2075758.16元,税额352878.84元,价税合计2428637.00元。
3、2016年12月期间,广州市**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接受陈某甲、周某乙、陈某丙(另案处理)从凯盛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金额566805.11元,税额96356.89元,价税合计663162.00元。
4、2016年12月期间,广州市**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接受陈某甲、周某乙、陈某丙(另案处理)从凯盛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金额367647.02元,税额62499.98元,价税合计430147.00元。
5、2016年12月期间,广州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接受陈某甲、周某乙、陈某丙(另案处理)从凯盛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148106.84元,税额25178.16元,价税合计173285.00元。
6、2016年12月期间,广州市花都区**华茂五金机械厂接受陈某甲、周某乙、陈某丙(另案处理)从凯盛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93379.49元,税额15874.51元,价税合计109254.00元。
7、2017年3月至4月期间,江门市江海区**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接受陈某甲、周某乙、陈某丙(另案处理)从恒东公司、凯盛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金额388476.92元,税额66041.08元,价税合计454518.00元。
8、2017年3月期间,江门市江海区**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接受陈某甲、周某乙、陈某丙(另案处理)从凯盛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193912.82元,税额32965.18元,价税合计226878.00元。
9、2017年2月至3月期间,江门市蓬江区**五金机械制造厂接受陈某甲、周某乙、陈某丙(另案处理)从恒东公司、凯盛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金额1146160.67元,税额194847.33元,价税合计1341008元。
10、2016年12月期间,江门市蓬江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接受陈某甲、周某乙、陈某丙(另案处理)从恒东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150788.04元,税额25633.96元,价税合计176422.00元。
2018年11月22日周某乙自动投案自首并退出非法所得137593.2元。2019年8月21日陈某甲被抓获归案,其家属代为退出非法所得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冯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陈某甲、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专项审计报告;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周某乙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税款,虚开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乙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周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欧学伟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某乙现被取保候审,工作单位佛山市顺德区****有限公司,住佛山市顺德区**镇****坊*巷**号 。
2.案卷材料10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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