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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周某某等包庇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19〕123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2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南京**围棋学校执行校长,住本市玄武区**路**号**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本市玄武区**园**号**幢**室)。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51971********,汉族,中专文化,南京**围棋学校五台山分校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本市建邺区**中路**号**室。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甲,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3196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本市江宁区**大道**号**别墅**号(户籍所在地:本市秦淮区**路**号**室)。被告人朱某甲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应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4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本市江宁区**街道**路**号**幢**室。被告人应某某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周某某、朱某甲、应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周某某、朱某甲、应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四名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6日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19年11月6日重新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9月21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被告人周某某得知有家长反映其所任职的南京**围棋学校五台山分校的老师邓某某有猥亵儿童行为,故查看该校监控视频,发现邓确实在教室内对女学生有不规矩举动,遂通知**围棋学校执行校长即被告人陈某甲,二人协商后决定隐匿监控视频。后陈某甲使用周某某找来的螺丝刀等工具将监控硬盘拆卸、隐匿,并联系给学校安排安装监控的被告人朱某甲,告知其学校老师对女学生有不规矩的行为,与朱某甲串通说辞谎称学校没有监控硬盘、无法回看监控,并伪造虚假微信聊天记录。朱某甲遂告知具体监督安装监控的被告人应某某该情况,与其串通由应某某配合陈某甲向他人谎称学校监控尚未安装硬盘。

当日19时许,学生家长至**围棋学校五台山分校发现无法查看监控,被告人陈某甲当场联系被告人应某某,双方按照事先商量好的说辞谎称没有安装监控硬盘。后家长报警,被告人陈某甲和周某某向出警民警隐瞒拆卸监控硬盘的事实,谎称尚未安装监控硬盘。出警民警将邓某某带回公安机关调查。

次日,民警通知被告人应某某到所配合调查并告知邓某某涉嫌猥亵儿童,应某某仍向办案民警谎称**围棋学校监控未安装硬盘。当晚,被告人陈某甲周某某得知邓某某被刑事拘留,迫于压力,商量由周某某将投诉家长提到的监控视频单独拷贝交给公安机关,并谎称其他硬盘由周某某丢弃。6月5日,周某某按照该商议结果到派出所反映情况,被民警识破,经教育其交代了监控硬盘被陈某甲拆卸并藏匿。当日民警在本市鼓楼区**围棋学校门口抓获陈某甲,并通知应某某到派出所再次接受调查,应某某和朱某甲一起到公安机关向公安机关谎称应某某确实不知晓监控有硬盘一事,被民警识破并于次日拘留。

被告人陈某甲、周某某、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和情况说明,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受理登记表和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刑事摄影照片,监控视频截图,周某某、陈某甲手机通话记录,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呙某某、戴某某、袁某某、宋某某、吴某某、朱某乙、陈某乙、王某某、花某某证言;邓某某供述与辩解

3.被告人陈某甲、周某某、朱某甲、应某某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和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周某某、朱某甲、应某某明知**围棋学校老师邓某某猥亵儿童,而向公安机关谎称学校内监控无硬盘,作假证明包庇邓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莹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周某某、朱某甲、应某某均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陈某甲1395175****,周某某1381385****,朱某甲1390518****,应某某1377064****。

2.全部案卷材料(侦查卷8册,补充材料1份,光盘4张)。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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