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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周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2220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78********,汉族,小学文化,来沪务工人员,户籍在江西省广丰县**街道**号。2019年5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68********,汉族,小学文化,来沪务工人员,户籍在江西省广丰县**镇**村**号。2019年5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6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1021973********,汉族,小学文化,来沪务工人员,户籍在黑龙江省**市**乡**村**号。2013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3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7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10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7年7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周某某、陈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8月5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中旬至案发,被告人陈某甲、周某某结伙在本市闵行区**号**室开设赌场,供他人以网络“摇骰子猜大小”的形式进行赌博,为参赌人员操盘、赌资结算等从中牟利,并雇佣被告人陈某乙为该赌场望风。2020年4月27日0时许,公安机关对上址进行检查时,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甲及参赌人员潘某某、戴某某、陈某丙、许某某等人,并当场缴获赌具笔记本电脑一台。

后被告人陈某乙在上址小区门口处公安机关抓获;同年6月1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某甲、周某某、陈某乙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案发后,涉案赌具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陈某丙、戴某某、潘某某、许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徐某某、魏某某的证言及部分辨认笔录;2、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案发简要经过》、《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情况》、《当场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调取的户籍资料;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4、被告人陈某甲、周某某、陈某乙的供述、辨认笔录及部分指认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周某某、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周某某结伙开设赌场,被告人陈某乙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受雇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甲、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周某某、陈某乙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周某某、陈某乙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陈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殷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周某某、陈某乙现均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三份。

6、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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