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8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湛江市麻章区,住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8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洪某甲,绰号**,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湛江市麻章区,住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因涉嫌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于2011年1月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殴打他人的行为,于2012年5月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殴打他人的行为,于2019年6月2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百元;因涉嫌绑架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湛江市麻章区,住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丙,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湛江市麻章区,住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周某甲、洪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2月份的一天至2020年1月4日,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分别伙同被告人周某甲、洪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先后在湛江市麻章区**镇**村**收购站旁边树林里和陈某甲位于该村的旧屋里,聚集参赌人员以赌“鱼虾蟹”的方式开设赌场。该赌场赌博押注每局下限人民币10元,上限人民币800元,参赌人数十多人。其间,陈某甲抽取场地费约人民币900元;陈某甲、周某甲、洪某甲多次出资合伙坐庄赌博,其中于2020年1月1日,陈某甲与洪某甲每人出资人民币600元合伙坐庄赌博,一共获利人民币17000元,每人分得人民币8500元;于2020年1月4日,陈某甲与周某甲每人出资人民币500元合伙坐庄赌博,一共获利人民币1200元,每人分得人民币600元。在赌博期间,陈某乙、陈某丙多次为赌博人员提供便利,在赌场内通过手机微信转账换取现金给参赌人员赌博,收取庄家的好处费,每换取一千元现金收取庄家20元、30元不等的好处费,陈某乙一共为赌博人员换取现金约人民币70000元,获利约人民币1400元,陈某丙一共为赌博人员换取现金约人民币13000元,获利约人民币260元。2020年1月4日23时许,民警在陈某甲旧屋赌场中当场查获陈某甲、周某甲、洪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和参赌人员陈某丁、陈某戊等人,并在现场查扣赌资人民币900元、赌具“鱼虾蟹”1套、陈某甲手机1部和身上赌资人民币1681元、周某甲手机1部和身上赌资人民币600元、洪某甲手机1部、陈某乙赌资人民币610元、陈某丙手机1部和赌资人民币800元以及其他参赌人员的赌资等。
二、2011年7月29日9时许,洪某乙(已判刑)以被害人张某甲、黄某某、张某乙三人偷盗湛江市**有限公司的铜线为由,打电话纠集洪某丙(已判刑)、洪某丁(另案处理)一起乘坐其已报废的广本小汽车到**镇**村村口附近,强行将张某甲、黄某某、张某乙押上汽车,谎称要扭送至派出所处理,并将车开进**派出所大院里,随后洪某乙等人提出可私了。期间洪某丁拿一副手铐将张某甲、黄某某二人各一手腕铐起来,张某乙趁机开车门逃走。洪某乙见此立即将车开往**村**处,途中洪某乙又打电话纠集被告人洪某甲和洪某戊(已判刑)前往此地。洪某乙等人拿出警棍吓唬张某甲和黄某某,由于二人当时身上没有钱,张某甲提出让其老板李某某把钱给洪某乙等人。洪某乙等人与李某某电话商量后,李某某同意给人民币3000元,并约定在**公司附近交钱。洪某丙、洪某丁驾驶摩托车前往约定地点取钱,因故最终未能取得预期勒索的财物。两人返回途中见到一辆警车开往**村,怀疑有人报警。随后洪某甲一伙遂把被害人张某甲、黄某某带到**镇**村后释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戊、陈某丁、何某某、陈某已、陈某庚、洪某已、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陈某辛、陈某壬、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黄某某、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周某甲、洪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洪某乙、洪某丙、洪某戊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指认相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执法视频、向深圳市**有限公司调取的微信转账记录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周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洪某甲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周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周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判处陈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判处陈某丙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洪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了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洪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敲诈勒索犯罪事实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法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洪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滢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洪某甲现羁押于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周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均被取保候审在家。陈某甲联系电话1831937****(其儿子陈某庚电话),周某甲联系电话1847681****(其胞兄周某乙电话),陈某乙联系电话1501648****, 陈某丙联系电话,1342013****。
2本案卷宗拾册,证据目录壹份,视听资料光碟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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