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19〕8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合浦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日由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合浦县**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8月19日被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于2014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日由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合浦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日由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合浦县**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7月2日被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5日由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甲,曾用名:蔡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北海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01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红海湾开发区**街道**村**巷**号,住广西北海市**镇**路**栋**单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9日由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周某甲、陈某乙、杨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蔡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30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在广西合浦县曲樟乡璋嘉村委会新屋场组码头处,将停放在该处的扶贫财物“六峒湖1”旅游船的发动机盗走。于当天通过陈某丙(另案处理)联系并讨价后,陈某甲以人民币7500元将盗窃的“六峒湖1” 旅游船发动机卖给蔡某丙。经价格认定:“六峒湖1”旅游船的发动机价值为人民币43610元。
2、2019年8月17日零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周某甲、杨某某在广西合浦县曲樟乡樟木村委会桥底处,将停放在该处的扶贫财物“六峒湖2” 旅游船的发动机盗走。并于当天通过陈某丙联系到被告人蔡某甲,陈某甲以人民币7500元将盗窃的“六峒湖2” 旅游船发动机卖给被告人蔡某甲。经价格认定:“六峒湖2”旅游船的发动机价值为436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丙、蔡某丙等人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周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书;
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周某甲、杨某某、陈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扶贫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购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陈某甲、周某甲、蔡某甲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蔡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彭大文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周某甲、杨某某、陈某乙、蔡某甲现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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