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510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51974********,汉族,初中文化,系长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客户经理、湖南**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市场三部高级经理,住长沙市开福区**村**栋**房。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41983********,汉族,初中文化,系长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客户经理、湖南**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市场三部高级经理,住湖南省嘉禾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系长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客户经理、湖南**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市场三部见习经理,住河南省汝州市**镇**村**号**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87********,汉族,初中文化,系长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客户经理、湖南**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市场五部高级经理,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楼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271972********,汉族,小学文化,系长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市场一部客户经理、湖南**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市场六部高级经理,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巷镇**村**庄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9********,汉族,小学文化,系长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客户经理、湖南**文化拍卖有限公司市场六部高级经理,住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委**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粟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251995********,苗族,小学文化,系长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客户经理、湖南**文化拍卖有限公司市场六部高级经理,住湖南省会同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90********,汉族,高中文化,系长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财务人员、湖南**有限公司会计,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楼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41996********,汉族,高中文化,系长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客服、湖南**有限公司后勤部客服,住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镇**村小洼子。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31990********,汉族,小学文化,系长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网络技术人员、湖南**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后勤部网络技术人员,住湖南省衡山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汤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系长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客户维护人员,住湖南省湘阴县**乡**村**组**号。2015年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乙,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系湖南**有限公司市场一部高级经理,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51976********,汉族,系湖南**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市场三部见习经理,住长沙市开福区**村**村**栋**房。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系湖南**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市场三部见习经理,住河南省汝州市**镇**村**号**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21994********,汉族,大专文化,系长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客户经理、湖南**文化拍卖有限公司市场六部高级经理,住湖南省东安县**庙**镇。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21994********,汉族,大专文化,系长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客户经理、湖南**文化拍卖有限公司市场六部高级经理,住湖南省东安县**庙**镇。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柴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01965********,汉族,高中文化,系湖南**有限公司专家办鉴定专家,住湖北省老河口市**路**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禹某丁,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021995********,汉族,高中文化,系长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后勤部文案、湖南**有限公司后勤部文案,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路**号**栋**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41995********,汉族,高中文化,系长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后勤部美工、湖南**有限公司后勤部美工,住湖南省嘉禾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系长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后勤部客服推广人员、湖南**有限公司后勤部客服推广人员,住湖南省湘潭县排**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3211997********,汉族,初中文化,系**万胜文化传媒公司文案,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禹某己,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021969********,汉族,小学文化,系湖南**有限公司出纳,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社区樟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贺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3211997********,汉族,大专文化,系湖南**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专家**专家助理,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排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周某甲、李某甲、廖某甲、孙某某、黄某某、粟某某、彭某某、余某某、廖某乙、汤某某、周某乙、陈某乙、李某乙、唐某某、沈某某、柴某某、禹某甲、胡某某、王某某、陈某丙、禹某乙、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2020年4月7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2月23日、2020年5月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分别自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1月28日、2020年3月24日至2020年4月7日、2020年6月8日至2020年6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禹某甲、禹某乙等人出资成立长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被告人禹某甲担任总裁,被告人禹某乙担任总经理,并于同年3月中旬开始营业。该公司设立后勤部及多个业务部,分工明确,重要人员相对固定,多次实施诈骗犯罪,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形成诈骗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的诈骗犯罪模式为:由后勤部网络技术人员通过设立公司网站投放虚假广告、在百度等网站进行推广等方法,引诱他人提供联系方式及藏品信息并由客服人员收集,再提供给市场部分发给业务员(即“客户经理”)。之后由业务员通过电话或微信等方式联系被害人,以能帮被害人高价出售藏品为借口,引诱被害人将藏品寄到公司或携带藏品来到公司,并收取300元/件的鉴定费用,将藏品交由公司设置的鉴定专家进行鉴定。之后由业务员、市场部总监、副总监或总经理等人与被害人洽谈,谎称可以通过海外拍卖或私下寻找买家,帮被害人将藏品高价卖出,诱骗被害人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转账或支付现金的方式交纳高额会员服务费。在被害人交纳部分费用后,后勤部美工人员将对被害人藏品照片进行美化或制作视频,再由后勤部文案人员配上虚假介绍文字后,放置在公司网站或微信公众号上;同时对于选择拍卖的藏品,美工人员会将藏品照片发给他人制作虚假拍卖视频,并由业务员将上述图片或视频转发给被害人,诱骗被害人进一步交纳费用。实际上被害人藏品根本未参与任何海外拍卖,万胜公司也未帮被害人寻找买家出售藏品。在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到期后,业务员会与被害人进一步联系,诱骗其续签合同并重新交费,如被害人拒绝则将被害人藏品寄回,并切断与被害人的联系。**公司各部门人员情况为:市场一部总监为胡某甲(已起诉),客户经理为被告人孙某某、粟某某及姚某某(已起诉)等人;市场二部总监为许某某(已起诉),副总监为武某某(已起诉);市场三部客户经理为龙某某(已起诉)等人;市场四部总监为陈某甲(已起诉);汪某某、胡某乙、龙某某、黄某甲、赵某某(均已起诉)及被告人廖某甲、陈某甲、周某甲、黄某乙、沈某某、唐某某、李某甲等人也先后在**公司担任客户经理;后勤保障部部长为禹某丙(已起诉),客户维护人员为被告人汤某某,网站维护推广为被告人廖某乙,客服人员为被告人余某某等人,美工为被告人胡某某,文案为被告人陈某丙、禹某丁,财务为被告人彭某某等人。
后因有被害人报案,禹某甲、禹某乙等人又出资成立湖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公司”),并于2019年7月底将**公司关闭,转而利用世*公司采取相同手段继续诈骗被害人财物。世*公司各部门人员情况为:总经理为许某某,总经理助理为胡某乙;市场一部总监为聂某某(已起诉),副总监为谭杰(已起诉),客户经理为被告人周某乙、李某丙(另案处理);市场三部总监为黄某甲,副总监为李某甲(已起诉),客户经理为被告人陈某甲、周某甲、陈某乙、李某乙、李某甲;市场五部总监为赵某某,副总监为龙某某,客户经理为肖某某、李某甲(均已起诉)及被告人廖某甲及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市场六部总监为武某某,副总监为姚某某,客户经理为汪某某及被告人粟某某、孙某某、黄某某、唐某某、沈某某等人;后勤部部长为禹某丙(已起诉),客服人员为被告人余某某、王某某,文案为被告人禹某丁,美工为被告人胡某某,技术维护为被告人廖某乙,出纳为被告人禹某戊,会计为被告人彭某某,鉴定专家为被告人柴某某,专家助理为被告人贺某某。
经鉴定,**公司、世*公司共计有被害人425人,各被告人按其参与期间的犯罪数额如下:被告人彭某某为3743088元,被告人廖某甲为3593008元,被告人余某某为3559988元,被告人廖某乙为3458688元,被告人黄某某为3446188元,被告人胡某某为3347888元,被告人陈某甲为3323588元,被告人孙某某为3314388元,被告人李某甲为2891988元,被告人陈某丙为2739500元,被告人汤某某为2675200元,被告人周某甲、粟某某为2412888元,被告人禹某丁为2279788元,被告人王某某为1876988元,被告人唐某某为861288元,被告人沈某某为608088元,被告人陈某乙、周某乙、禹某乙、柴某某、贺某某均为584088元,被告人李某乙为562088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世*公司财务室扣押现金48004元,从被告人许某某租住房内扣押现金100000元;对世*公司用于实施诈骗收款的陈阳的华融湘江银行账户(余额为6494.47元)、湖南农村信用社账户(余额为27111.24元),被告人黄某甲的华融湘江银行账户(余额为79487.67元)进行了冻结;对被告人禹某甲的建设银行账户(余额为5373.17元)进行了冻结。被告人禹某戊退缴违法所得3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的手机、电脑、赃款等物证,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话术本、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账户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丙、徐某某、傅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邹某某、陈某丁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周某甲、李某甲、廖某甲、孙某某、黄某某、粟某某、彭某某、余某某、廖某乙、汤某某、周某乙、陈某乙、李某乙、唐某某、沈某某、柴某某、禹某丁、胡某某、王某某、陈某丙、禹某戊、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笔录;7、被害人提供的拍卖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周某甲、李某甲、廖某甲、孙某某、黄某某、粟某某、彭某某、余某某、廖某乙、汤某某、周某乙、陈某乙、李某乙、唐某某、沈某某、柴某某、禹某丁、胡某某、王某某、陈某丙、禹某戊、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周某甲、李某甲、廖某甲、孙某某、黄某某、粟某某、彭某某、余某某、廖某乙、汤某某、周某乙、陈某乙、李某乙、唐某某、沈某某、柴某某、禹某丁、胡某某、王某某、陈某丙、禹某戊、贺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固定模式,有组织地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涉及的组织成员众多,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固定,依法应认定为犯罪集团。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乙、陈某甲、周某甲、陈某乙、李某乙、李某甲、廖某甲、粟某某、孙某某、黄某乙、唐某某、沈某某、汤某某、柴某某起次要作用,被告人余某某、禹某丁、胡某某、廖某乙、王某某、陈某丙、彭某某、禹某戊、贺某某起辅助作用,均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小晶
2020年6月22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孙某某、粟某某、李某乙、唐某某、沈某某、柴某某、陈某丙现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余某某、廖某乙、禹某丁、胡某某、王某某现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周某甲、廖某甲、黄某乙、彭某某、汤某某、周某乙、陈某乙现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禹某戊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355****;被告人贺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47344****。
2、移送案卷叁拾玖册、司法检验报告书及补充说明各壹册、司法鉴定意见书肆册及光盘拾叁张。
3、移送扣押赃款。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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