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02199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4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6198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4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和被告人陈某甲一起饮酒后,将其名下的湘AP****号牌小型轿车交付陈某甲驾驶,当车行驶至本市白云区114省道上行8公里605米时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陈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1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唐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唐某某结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唐某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唐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汪筱文
检察官助理 高珩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7842****;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5508****。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及光盘2张。
3、《具结书》2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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