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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夏某某、陈某乙赌博案)(公开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公诉刑诉〔2019〕44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2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夏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2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镇**村**号。于2016年10月因参与六合彩赌博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19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30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夏某某、陈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7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并于2019年7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陈某甲收受胡某某、陈某丙、陈某丁等人的香港“六合彩”外围赌博投注,后分别发给被告人夏某某和陈某乙,其中陈某甲收受投注数额累计三十多万元,夏某某作为庄家涉案赌资累计二十多万元,陈某乙作为庄家涉案赌资累计十多万元。

2019年3月6日,陈某甲、夏某某、陈某乙先后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夏某某、陈某乙无视国家法律,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培锋

                                     2019年911

附:1.被告人陈某甲羁押于信宜市看守所,被告人夏某某羁押于高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乙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记账簿2本、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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