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81972********,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1月25日,因阻碍执行职务被武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武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1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81970********,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街**号附**号**栋。2020年1月25日,因阻碍执行职务被武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武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1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姚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姚某某同意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姚某某在武胜县万隆镇工业街农贸市场附近因让车的问题与陈某乙、陈某丙发生互殴;后武胜县公安局万隆派出所接武胜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出警,因同一警情被不同的报警人员报错位置,武胜县公安局万隆派出所民警吴某某带领辅警唐某某到了另外地方处警,吴某某就安排辅警唐某某到万隆镇工业街农贸市场查看情况,唐某某到了现场后,在制止陈某甲、姚某某与陈某乙打架的过程中,陈某甲与姚某某用拳头对唐某某进行了攻击,并用脚踢了唐某某几脚,随后,在其他处警民警到达现场进行传唤过程中,陈某甲踢了辅警唐某某腹部一脚。
另查明:2020年1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姚某某被强制传唤到武胜县公安局万隆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结论;6、现场勘验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米陈某甲、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姚某某以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民警、辅警进行人身攻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姚某某祥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并获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纯强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姚某某现取保候审,陈某甲联系方式:1500819**** 姚某某联系方式:13981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2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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