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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孙某甲、胡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81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村**路**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经我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村。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康市**镇**村**路**弄**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孙某甲、胡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一次(自2020年2月2日至2月16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4日至3月11日)。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初至2018年底,被告人陈某甲联系在温州市龙湾区**街**号开照相馆的被告人孙某甲为其及其招募的“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分局义务反扒大队”或“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分局义务巡防大队”队员制作假警察证,孙某甲根据陈某甲的要求制作假警察证并收取每本30元(人民币,下同)至50元不等的费用。陈某甲将其制作的假警察证、公务车证、警用装备等配发给队员郑某某、张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等,并收取部分队员500-5000元不等的费用。

2017年,被告人胡某某为生活、工作便利让陈某甲为其办理假警察证,陈某甲带胡某某到孙某甲处照相并制作假警察证,后陈某甲将假警察证给胡某某并收取3000元。后陈某甲于2018年、2019年两次为胡某某更换假警察证且每次收取20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共查获假警察证50个、手铐6副、警棍7根、警灯1个、臂章2个等。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胡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陈某甲被抓获归案;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孙某甲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假警察证等);

2书证:接受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调取证据清单及交易明细、情况说明、前科查询记录、归案经过、身份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麻某某、陈某丙、郑某某、张某某、陈某乙、陈某丁、张某某、叶某某、陈某丁、项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孙某甲、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微信交易明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孙某甲、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规定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被告人孙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被告人胡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孙某甲、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前义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孙某甲(联系电话1336916****)、胡某某(联系电话136957****)现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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