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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康某某开设赌场案)_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公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古田县**街道**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康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6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古田县**街道**路**路**号,户籍在古田县**街道**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康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两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至9月9日间,被告人陈某甲以每月500元向被告人康某某承租古田县城西街道六一四路八支84号一层食杂店后厅用于摆放三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7000元(币种,下同)。被告人康某某明知陈某甲开设赌场,仍为陈某甲提供该场地并帮助赌博人员兑换硬币进行赌博,从中非法获利1000元。同年9月9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已退出非法所得17000元;被告人康某某退出非法所得1000元。

同年9月9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古田县公安局投案;2020年1月7日,被告人康某某主动到古田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古田县公安局出具、收集的被告人陈某甲、康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侦破经过、搜查笔录、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陈某丙、粱某某、林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康某某供述和辩解。

4. 古田县公安局出具的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认定书鉴定意见。

5.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6.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并从中非法获利17000元;被告人康某某明知陈某甲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场地,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康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新斌

                                       代理检察员:肖艳滨

                                         2020年2月26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现住古田县城西街道官江村环村路28号,联系电话:1595932****;被告人康某某住古田县城西街道官江村环村路28号,联系电话:1516016****.

2.案卷贰册、涉案物品二部手机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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