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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廖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阿妹”,男,1980年**月**日生,出生地广西武宣县,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80********,汉族,初中文化,粮农,住址武宣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武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绰号“烧甲”(或“骚甲”),女,1984年2月8日生,出生地广西武宣县,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8********,壮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址武宣县**镇**栋**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6日武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6日被武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上旬至2020年7月上旬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廖某某伙同黄某某、莫某某、陈某乙、王某某、李某某、韦某某、陈某丙(均已判刑)在武宣县三里镇五福村民委连交村黄某某家房子后面的铁棚内开设赌场,在铁棚内准备好桌子、凳子、扑克牌,聚集连交村、五福村及周边村屯的赌徒以扑克牌打“自由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陈某甲、廖某某在赌场中积极参与烘场,以吸引更多的赌徒参与赌博。陈某甲、廖某某作为股东参与了三个晚上,每人分得红利450元,后因获利较少退出。2020年7月6日凌晨,该赌博窝点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在赌博现场抓获17名参与赌博的人员,并查获赌资7150元人民币,赌具若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廖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廖某某在案发后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廖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威墩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武宣县看守所;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武宣县**镇**小区**栋**楼**号,电话:1376852****;

2.案卷材料五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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