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一部刑诉〔2020〕Z37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94********,汉族,广东省潮州市人,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2020年5月1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91******,汉族,广东省潮州市人,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2020年5月27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伙同同案人陈某乙(已判决),事先合谋抢劫作案,于2012年8月2日晚,携带作案工具砍刀两把,驾驶一辆摩托车至潮州市湘桥区桥东街道意东三路洗马桥附近路段处。被告人一伙见被害人刘某某、邱某某驾驶摩托车经过,遂驾驶摩托车将被害人逼倒,后采用持刀威胁的手段,将被害人的一辆森科牌SK125-5二轮摩托车及一部诺基亚5530手机抢走。赃物价值人民币3435元。作案后,被告人及同案人一伙逃离现场,当逃至潮州市湘桥区桥东街道下津村虎头东湖入口处时,遇到正在巡逻的下津村保安队员,被告人及同案人一伙遂弃车逃跑。后同案人陈某乙被保安队员抓获扭送至公安机关,所抢赃物及作案工具均被缴获。归案后,赃物追回发还被害人。
至2020年5月18日,公安干警根据线索在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村**号附近抓获被告人陈某甲;至2020年5月27日,公安干警根据线索在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附近抓获被告人张某某。
至2020年8月9日,被害人刘某某、邱某某对被告人张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的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以及相关的书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树汉
检察官助理:胡慧娜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现被羁押在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5.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交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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