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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张某某等开设赌场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71969********,汉族,重庆市潼南区人,初中文化程度,退休工人,住潼南区**街道办事处**路**号**幢。因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1月28日被时潼南县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 2019年10月24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7日被潼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 5133321984********,汉族,重庆市潼南区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潼南区**街道办事处**湾**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31986********,汉族,重庆市潼南区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潼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 2019年10月30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7日被潼南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71979********,汉族,重庆市潼南区人,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潼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区**单元,户籍所在地潼南区宝龙镇酢房村11组106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3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2019年9月24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王某某、张某某、陈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20年1月19日、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陈某甲、王某某、张某某、陈某乙伙同许某某、蒋某某等(已判决)及刘某某(另案)共谋开设赌场,该赌场聘请李某某(已判决)负责现场管理,聘请“包脑壳”等人发牌、抽头、望风并均发放工资。被告人陈某甲、王某某与许某某一同决定赌场事务。该赌场以打“三公”的形式组织赌博抽头渔利,每天固定开支7000元,并在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兄弟茶楼、澜庭茶楼、龙形镇孔雀山庄、梓潼街道办事处东升一民居、丰产村王家老院子等地轮流开设,至2019年4月上旬,开设时间计40天,抽头渔利280000元;

2019年4月中旬,被告人陈某甲、王某某、张某某、陈某乙伙同许某某等租赁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澜庭茶楼,继续开设赌场,组织赌博及盈利方式同上。被告人陈某甲、王某某与许某某一同决定赌场事务。该赌场继续聘请被告人李某某负责现场管理,聘请唐某某(已判决)为赌场联系赌客及打杂,并聘请屈某某、胡某某等为赌场发牌、抽头、望风、接送赌客并发放工资,每日开支计7000元。该赌场在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澜庭茶楼、梓潼街道办事处东升一民居、丰产村王家院子轮流开设,直至2019年5月2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抽头渔利6.6万元。至2019年5月27日,该赌场开设计15天,抽头渔利共计17.1万元。

犯罪后,被告人陈某乙、王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四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陈某甲规劝王某某投案,被告人王某某、陈某乙向公安机关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陈某乙退回非法所得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证人许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

3.​ 被告人陈某甲、王某某、张某某、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四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王某某、张某某、陈某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陈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规劝同案犯归案,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检举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是立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乙向司法机关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陈某乙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四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对被告人王某某、陈某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建议对被告人陈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良军

检察官助理:陈时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在合川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在潼南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陈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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