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陈某甲(别名:陈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现住址重庆市万州区**路**号**单元**。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地及现住址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现住址重庆市万州区**路**社**单元**。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现住址重庆市万州区**街道**社区**城**栋**。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张某甲、付某某、张某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张某甲商议到长江边毒小龙虾吃。晚饭后,由张某甲带路,陈某甲驾车至万州区汽车南站的**渔具店,以人民币6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盒计20瓶“憋虾灵”,后至长江干流重庆市万州区太龙镇观音堂水域,二人将其中一盒计10瓶“憋虾灵”倒入盛装河砂的塑料桶,由张某甲搅拌均匀后撒入江中。不久,二人将从江中爬上岸的约1千克小龙虾抓捕后带至本区五桥百安大道**大排档加工食用。
2020年3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微信邀约被告人张某甲、付某某并通过付某某邀约被告人张某乙到长江边毒小龙虾吃。15时许,由张某甲带路,陈某甲驾车搭载张某甲、付某某、张某乙至万州区汽车南站,付某某以30元人民币到**渔具店购买一盒计10瓶“憋虾灵”,随后四人至长江干流万州区新田镇谭绍村水域。20时许,陈某甲、付某某、张某乙三人将两盒计20瓶“憋虾灵”倒入盛装河砂的塑料桶并拌匀,由张某甲、陈某甲撒入江中。不久,四人将从江中爬上岸的小龙虾59只共计1.08千克抓捕后返回途中被民警当场抓获。
2020年3月31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涉案车辆、渔具及渔获物。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陈某甲、张某甲、付某某、张某乙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人民币各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书证;
2.熊某某、魏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张某甲、付某某、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张某甲、付某某、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张某甲、付某某、张某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张某甲、付某某、张某乙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二个月、被告人张某甲、付某某、张某乙分别拘役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廖 礼
检察官助理:李秋作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 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77********);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6********);被告人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万州区**路**社**单元**(联系电话:177********);被告人张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万州区**街道**社区**城**栋(联系电话:136********);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05页,光盘共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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