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阿某某、蛇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830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路**号**幢**房,住肇庆市端州区**路**。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0月30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7196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街道**社**村**室,住云浮市云城区**室。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0月30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甲,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71966********,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街道**村**路**号**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0月30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351964********,汉族,中专文化,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街道**桥**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0月30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7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街道**村**村**号,住云浮市云城区**街道**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0月30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彭某甲、罗某甲、宋某某、范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1、被告人陈某甲从2015年开始,代理六合彩赌博网站收受投注牟利;又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收受他人的投注,上传给上家“吴某某”(另案处理)非法牟利。其中提供赌博网站账号,发展下线代理被告人彭某甲代收六合彩投注、又提供赌博网站账号给陈某乙投注,并接受陈某乙、梁某甲的微信、电话投注,梁某甲投注金额17万多元。
2、被告人彭某甲从2015年开始,利用由被告人陈某甲提供的“**”赌博网站的账号,收受六合彩投注从中牟利,后分设下级账号给被告人罗某甲、宋某某,接受两被告人为下线代理代收六合彩投注,通过网站上传数据进行赌博,又接受梁某乙电话、微信等方式投注六合彩,非法获利共计5万元。
3、被告人罗某甲从2018年1月开始,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再分别上传给上家被告人彭某甲和“黄某甲”(另案处理)从中牟利。利用由被告人彭某甲提供的赌博网站账号,接受违法人员朱某某连、梁某丙、陈某丙、梁某丁等人的投注共计32万元,通过网站上传数据进行赌博,非法获利共计2万元。
4、被告人宋某某从几年前开始,利用由被告人彭某甲提供的赌博网站账号,接受违法人员梁某乙、黄某乙、麦某某、赵某某等人的六合彩投注,通过网站上传数据进行赌博从中牟利,非法获利共计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辨认笔录等。
二、赌博罪
被告人范某某从2018年1月开始,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再上传给上家“陈某丁”(另案处理)从中牟利,接受被告人宋某某以及违法人员李某某、张某某、潘某某、钟某甲、钟某乙等人的投注共计5.261万元,非法获利共计5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彭某甲、罗某甲、宋某某伙同他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利用互联网、手机、电脑等传输赌博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彭某甲等两人发展下级代理,为其代收赌博投注,情节严重。
被告人范某某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自某某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海峰
二○二○年二月十九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彭某甲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2被告人罗某甲、宋某某现羁押于郁南县看守所;
3被告人范某某住云浮市云城区**街道**栋**室;
4案卷六册、证据目录一份随文移送;
5涉案财物随案移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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