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37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3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 广东省梅州市**县**镇**村**围。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20年8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 广东省**县**镇**村**坪。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20年8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晚,被告人徐某某与其叔叔被告人陈某甲一起吃饭喝酒。徐某某酒后一个人去到深圳市龙岗区爱联中粮祥云商场东侧广场,黄某某、房某某、缪某某等人在广场上摆摊售卖“小霸王”学习机,买一台“小霸王”送一块儿童手表。徐某某上前拿了五块手表离开,被黄某某、房某某发现追上去要回该手表,双方发生冲突,徐某某一拳打向房某某,房某某将徐某某按倒在地,徐某某只好将手表扔在地上,房某某就放开徐某某。随后,徐某某打电话给陈某甲称其被人欺负,让陈某甲过来。黄某某也打电话报警。徐某某打完电话后去深圳市龙岗区**区**街**号**房拿了一把菜刀,然后返回“小霸王”学习机摊位,声称让房某某拿菜刀砍他,房某某赶紧将菜刀藏在隔壁摊位的花丛旁。陈某甲来到现场,徐某某指认就是黄某某、房某某欺负他,陈某甲遂拿起旁边的一根棍子,徐某某将菜刀递给陈某甲,陈某甲就手拿棍子和菜刀追砍黄某某,黄某某逃走,陈某甲用菜刀去扔黄某某,扔到黄某某的背部后落到地上,菜刀甩出时划伤了旁边小男孩陈某乙(三岁)的小腿。陈某甲又捡起菜刀,误认为在场的路人许某某就是黄某某,陈某甲又用菜刀砍向许某某,许某某赶紧用手隔开菜刀后逃走,手被菜刀刮伤。徐某某上前追许某某欲殴打许某某,在许某某表明认错人后才放开许某某。陈某甲还到“小霸王”学习机摊位将学习机、手表等物乱扔出去。爱联派出所民警余某某带领巡防队员到达现场,巡防队员上前抓捕徐某某,陈某甲遂上前用棍子打巡防队员,并拿出菜刀向巡防队员砍去,民警余某某拔枪并警告陈某甲把刀放下,陈某甲不听并拿菜刀向余某某砍去,余某某开枪击伤陈某甲的大腿后,陈某甲被抓获。经清点,“小霸王”学习机摊位丢失“小霸王”学习机四台、手表五块、学习机器人四个。经鉴定,“小霸王”学习机四台、手表五块价值人民币3450元。经鉴定,赵某某、陈某甲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许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经鉴定,陈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68.1mg/100ml,徐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55.3mg/100ml。经鉴定,徐某某毛发甲基苯丙胺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菜刀、木棍;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出警处警经过、抓获经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扣押笔录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房某某、许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缪某某等十人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徐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追逐、拦截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廖芸
检察官助理:张文雅
2020年11月3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徐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四册、菜刀一把、木棍一条。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 《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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