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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徐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公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于海南省东方市,身份证号码440723195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开平市**街道办事处**路**号**幢**房。2019年12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海南省澄迈县,身份证号码460027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澄迈县**镇**村**号。2019年12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徐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1日,被告人陈某甲、徐某某合伙承包了台山市台城泡步村委会石山一带种植的林木,由被告人陈某甲、徐某某负责管理。2019年7月,被告人陈某甲、徐某某取得上述地点的《广东省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期限为2019年1月23日至2019年9月30日。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徐某某雇请杨某甲等人超过《广东省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砍伐台山市台城泡步村委会石山一带的湿地松、阔叶树2739株。

经鉴定,台山市台城泡步村委会石山一带超过《广东省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被砍伐林木的总蓄积为150.1132立方米、总材积为96.6874立方米。

2019年11月15日、12月13日,被告人陈某甲、徐某某分别到台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徐某某的供述。

2、证人田某某、杨某甲、龚某某、杨某乙、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李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验笔录。

5、相关书证。

6、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徐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徐某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徐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绮红

202027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居住在开平市**街道办事处**路**号**幢**房,联系电话1387660****;被告人徐某某现居住在澄迈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878930****。

2、侦查卷宗三册。

3、光盘五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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