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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徐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四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19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余姚市**镇**村**路街**路路**号,暂住余姚市梁弄后陈村晓山56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8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甲,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6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海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5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徐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两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顾某某、陈某乙、陈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以“舍得联盟”、浙江****有限公司的名义,搭建“888 交易所”、 “集呈会员社区”、“集呈商城”等网站,以“投资oasis国际理财拆分资金盘”、“推广集呈会籍卡”等为由,设立直推奖、对碰奖、返点奖等高额的奖金制度,通过发展下线后由线下人员继续向下发展下线,且以发展下线人员的投资额和购买会籍卡的金额作为晋级及计酬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组织,从中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2017年3月,被告人陈某甲经潘某某(已判刑)的介绍先后加入“舍得联盟”、“集呈商城”传销组织,后发展了被告人徐某甲及叶某某、倪某某、陈某丁、孙某某、石某某、王某某、张某甲、汪某某、张某乙、徐某乙等50人作为其下线,层级在三级以上,下线投资金额人民币60万余元。同年12月份,被告人徐某甲通过被告人陈某甲的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先后发展了徐某丙、胡某某、李某某等30余人作为下线,层级在三级以上,下线投资金额人民币39万余元。

2019年5月7日,被告人陈某甲被抓获归案。同年9月24日,被告人徐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等;

2.证人叶某某、徐某丙、罗某某、滕某某、裘某某、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账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两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徐某甲结伙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等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两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徐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素君

2020年5月8日

附:

    1.两被告人均取保候审在家,陈某甲的联系电话为1385820****、徐某甲的联系电话为13646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证据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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