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301982********,汉族,户籍所在地西峡县**镇**村,住河南省西峡县**镇**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西峡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69********,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镇,住河南省西峡县**镇。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7月26日被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西峡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乔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68********,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镇**村,住河南省西峡县**镇**路。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西峡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301984********,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镇**村,住西峡县**镇**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西峡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方某某、乔某某、陈某乙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夏,被告人陈某甲、方某某、乔某某、陈某乙四人合伙购买**镇**村郝某甲的杨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四人将杨树砍伐并出售。经西峡县林业勘察设计队两次现场勘验:共砍伐杨树81株,采伐立木蓄积为23.5695立方米,折合净材为19.20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受案登记表、西峡县林业局证明、移交材料、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决书等书证,证人郝某甲、郝某乙、王某甲、王某乙等人证言,被告人陈某甲、方某某、乔某某、陈某乙的供述,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报告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方某某、乔某某、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方某某、乔某某、陈某乙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乔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长清
谢 爽
二〇二年六月一日
附:
1.四名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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