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39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镇**村**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镇**村**号。
上述两名被告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易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1时许,惠州市仲恺区陈江综合执法队在仲恺**园**门处进行夜间市容市貌整治,在对商贩摆卖工具进行扣押时,商贩陈某甲、陈某乙(陈某甲的父亲)因扣押途中摆卖工具受损问题与综合执法队队员发生口角,妨碍执法队员将其摆卖工具架上车,导致围观群众众多。随后双方发生冲突推搡行为,陈某甲、陈某乙摔倒在地,被告人易某某见朋友陈某甲与执法队员发生冲突于是上前劝架,期间被人推倒(因当时人多不确定是何人)在一个水坑里,便随即从地上捡起一根空心金属棍砸向综合执法队员黄某甲后,随后被多名综合执法人员制服,接着被告人陈某甲见执法队员(约10人)围着一人,误以为其父亲(陈某乙)被殴打,便从地上捡起一个玻璃瓶往执法人员练某某头部砸去,玻璃瓶被砸碎,导致练某某头部受伤流血。在场执法人员见状迅速将陈某甲制服,在此过程中,陈某甲手持破碎后的玻璃瓶颈部乱划,将执法人员黄某乙右脚刺伤。经鉴定,被害人练某某的损伤程度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辨认、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易某某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法,其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惠婷
检察官助理:彭程浩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 被告人陈某甲、易某某现被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4.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