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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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422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滨县**镇**村**组,住该村。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422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滨县**镇**村**屯**组,住该屯。
被告人栾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4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滨县**镇**村**组,住该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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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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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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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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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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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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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甲、曹某某于2019年9月5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被绥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栾某某于2019年9月5日因涉嫌非法运输濒危野生动物被绥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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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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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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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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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查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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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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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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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中旬的一天早上,被告人陈某甲和被告人曹某某到绥滨县**镇**大滩出船打渔时,猎捕一条鳇鱼,二人明知是野生鳇鱼,仍然将鳇鱼装船拉到**镇**亮子渔点,后将该鱼送给了正在该渔点收鱼的被告人栾某某。当日,栾某某驾驶自家的牌照为黑H****C白色解放牌轻型货车将该鱼运至家中饲养,直至案发。经鉴定,该鱼属鲟形目鲟科,学名为鳇,为黑龙江流域特有的鲟科,系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经侦查,被告人陈某甲、曹某某、栾某某于2019年9月5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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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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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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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破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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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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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陈述: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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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甲、曹某某、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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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黑龙江水产研究所鱼类形态学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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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检查笔录:绥滨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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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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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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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陈某甲、曹某某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被告人栾某某非法运输濒危野生动物,应当以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运输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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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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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曹某某、栾某某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范围内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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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员:王波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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