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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曾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未检刑诉〔2019〕2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231994********,汉族,初中文化,在业,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镇**村**村。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8年10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11月2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231995********,汉族,初中文化,在业,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镇**村**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8年10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11月2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231994********,汉族,初中文化,在业,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镇**村**村。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8年10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11月2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在业,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8年10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11月2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在业,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8年10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11月2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在业,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镇**村**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8年10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11月2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曾某某、陈某乙、刘某甲、刘某乙、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月3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曾某某、陈某乙、刘某甲、刘某乙、冯某某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数码电脑城门前**小食店吃宵夜,期间因琐事与被害人骆某某发生口角,后六被告人共同对被害人骆某某进行殴打,致被害人骆某某左颞顶部、左颞枕部等部位受伤,同时在打斗过程中致伤被害人邝某某左臂部位。经鉴定,被害人骆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邝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同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陈某甲等人的供述及辩解;2. 被害人骆某某等人的陈述;3. 证人刘某丙等人的证言;4. 物证;5. 书证;6. 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 鉴定意见;8.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曾某某、陈某乙、刘某甲、刘某乙、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青

2019年3月5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甲、曾某某、陈某乙、刘某甲、刘某乙、冯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 移送全部证据材料、证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式十二份; 

3. 移送本案扣押物,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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