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公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7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3********,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7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朱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23日至11月22日,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7日至2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陈某甲在莆田市荔城区**镇**居委会**街经营“**”足浴店,容留违法行为人熊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罗某某、陈某乙、张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向嫖客提供性服务。双方约定每交易一笔,被告人陈某甲收取人民币70元,不定期进行结算。同时,被告人陈某甲雇佣被告人朱某某负责店内卫生、煮饭等事务,并在被告人陈某甲不在店内时帮助进行引导客人、记录等协助管理足浴店。2019年6月18日,公安机关查获该店,并抓获被告人陈某甲、朱某某及卖淫人员、嫖娼人员。经查,在案嫖娼人员所涉及的次数有12人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熊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5.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提供场所,容留6名女子进行卖淫活动,被告人朱某某明知上述情形而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少贞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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