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6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街道**路**号**栋**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街道**街**号**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朱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朱某甲有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陈某甲、朱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晚1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朱某甲和朋友何某某等人在汕头市金平区**园**栋铺面“**”喝酒,至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朱某甲和隔壁桌的林某某、陈某丙拼桌喝酒,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和被害人林某某在斗酒过程中发生争吵推搡,被告人陈某甲将被害人林某某推倒在地,后被告人陈某甲、朱某甲用脚踢打倒在地上的被害人林某某,陈某丙见状,随手拎起餐吧的木椅砸向被告人陈某甲、朱某甲的头部,二被告人才停止踢打。而后,被告人陈某甲报警,民警到场处置,将被告人陈某甲、朱某甲等人带回派出所协助调查。
2019年7月23日,经法医部门鉴定,被害人林某某身体上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损伤致面部挫伤、体表挫伤面积累计大于15cm2;左锁骨远端骨折,其伤情已达到轻伤二级,具体损伤机制及损伤时间请结合案件调查情况。被告人陈某甲、朱某甲头皮的损伤致头皮挫伤、头皮创,伤情已达到轻微伤。2019年8月5日,被告人陈某甲、朱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派出所到案。
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陈某甲、朱某甲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林某某8000元,并取得被害人林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甲、朱某甲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办案说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格证书,谅解书、收条,对故意伤害地点等照片辨认附卷;
2、证人何某某、杨某某、吴某某、陈某丙、姚某某、陈某丁、陈某戊、朱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朱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朱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朱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员:马松合
代理检察员:谢鮀珊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朱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甲的联系电话134*******;被告人朱某甲的联系电话:159********;
2、本案案卷2卷共282页;补充材料3页;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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