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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朱爱芹等诈骗案)_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公诉刑诉〔2018〕381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111975********,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汶上县人,农民,住汶上县**镇**村**号。2018年4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嘉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朱爱芹,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明号码370830196706****8X,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汶上县人,农民,住汶上县**镇**村**号。2011年7月26日因犯诈骗罪被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月31日刑满释放。2018年3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嘉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嘉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1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济宁市任城区**村**号楼**单元**室,现住汶上县**村。2018年2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嘉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嘉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香花,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301965********,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汶上县人,农民,住汶上县**镇**村**号。2011年7月26日因犯诈骗罪被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3月14日因犯诈骗罪被汶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2018年3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嘉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嘉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626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汶上县**镇**村**号。2018年6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嘉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嘉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91969********,汉族,初中文化,城镇居民,户籍地:嘉祥县**街**号,现住嘉祥县**楼镇**楼村**号。2018年2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嘉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嘉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朱爱芹、陈某乙、李香花、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8年6月25日、2018年9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各一次,2018年8月24日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陈某甲、朱爱芹、陈某乙、李香花、刘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交叉结伙实施诈骗,其中被告人陈某甲参与诈骗4起,共诈骗32.33万元,已退还被害人7万元;被告人朱爱芹参与诈骗3起,共诈骗30.27万元,已退还被害人4万元;被告人陈某乙参与诈骗2起,共诈骗24.42万元,已退还被害人4万元;被告人李香花参与诈骗2起,共计诈骗23.45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参与诈骗2起,共诈骗23.45万元;张某某参与诈骗1起,诈骗17.6万元。以上事实分述如下:

1、2016年9月份前后,被告人陈某甲、朱爱芹、陈某乙经预谋后,由陈某乙化名陈小丹,经朱爱芹、苏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与兖州市新驿镇杨营村的李某某相亲,陈某甲假扮陈某乙的母亲,以索要彩礼为由向李某某及其家人索要现金共计6.82万元以及烟、茶等物品一宗。案发后朱爱芹、陈某甲、陈某乙退还被害人4万元。

2、2017年农历五月至七月份之间,被告人陈某甲、高某某(另案处理)伙同他人经预谋后,由高某某假装与汶上县康驿镇大徐前村的王某某相亲,由陈某甲冒充高某某家人,以索取彩礼为由向王某某及其家人索要现金共计9.6万元及金首饰、手机、烟酒等物质一宗。诈骗得款被分肥。

3、2017年7月至10月份,被告人朱爱芹、刘某某、李香花经预谋后,由刘某某化名周小菲与邹城市城前镇上石河村的刘某甲相亲,朱爱芹假扮刘某某的表姐和媒人,李香花假扮刘某某的嫂子,以索取彩礼等为由向刘某甲索要现金财物共计5.85万元。诈骗得款被分肥。

4、2017年10月份前后,被告人朱爱芹、陈某乙、李香花、刘某某、张某某经预谋后,由陈某乙化名陈小丹与嘉祥县大张楼镇彭中村的王某乙相亲,张某某假扮男方媒人,朱爱芹假扮陈某乙的姨妈,李香花假扮陈某乙的姑妈,刘某某假扮女方媒人,以婚姻索要彩财为由,向王某乙及其家人索要现金共计17.6万元以及烟、酒、金首饰等物品,金首饰被被害人索回。其余诈骗得款被分肥。

5、2017年农历八月份至2018年正月之间,被告人陈某甲、高某某伙同他人经预谋后,由高某某化名陈倩与鱼台县罗屯乡沈庄村的沈某某相亲,陈某甲冒充高某某的亲戚,以索取彩礼为由向沈某某及其家人索要现金共计6.6万元以及金首饰、烟酒糖茶等物品,案发后,陈某甲、高某某等人退还被害人3万元。

6、2018年3月份,被告人陈某甲、高某某伙同他人经预谋后,由高某某出面与济宁市任城区二十里铺镇朱营村的康某某相亲,陈某甲冒充高某某的姨妈,以索取彩礼钱为由向康某某及其家人索要现金共计9.31万元。诈骗得款被分肥。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乙于2018年2月20日被害人王某乙及其家人扭送到案;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2月22日被嘉祥县公安局传唤到案;被告人朱爱芹于2018年3月16日由巨野县独山派出所民警带至嘉祥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李香花于2018年3月16日由巨野县独山派出所民警带至嘉祥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陈某甲于2018年4月4日被汶上县公安局抓获;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6月29日被济宁市任城区公安分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王某甲、韩某某等人的证言笔录;4.被害人王某乙、李某某等人的陈述笔录;5.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朱爱芹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朱爱芹、陈某乙、李香花、刘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六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朱爱芹、李香花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晓文

2018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朱爱芹、陈某乙、李香花、刘某某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羁押于嘉祥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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