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公诉刑诉〔2020〕Z330号
被告人李某甲,别名“李某乙”,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03196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民警,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02196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绰号“李某丁”,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02195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住贵州省贵阳市**巷**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41968********,汉族,大专文化,退伍军人,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巷**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李某丙、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 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李某丙、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本院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自2020年1月27日至2020年2月24日、自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5月10日),本院于2020年1月12日、2020年3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本院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2月28日至3月28日、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6月11日)本院于2020年2月6日、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以来,被告人李某甲通过邀约亲友集资,交由其统一管理,并物色放贷对象实施非法放贷,利用其民警身份组织领导社会闲散人员陈某甲、李某戊(另案处理)、刑满释放人员李某丙、退伍军人赵某某等,为强行索债,先后在贵州省贵阳市、遵义市、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等地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经营,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步形成以李某甲为组织、领导者,以陈某甲、李某戊、李某丙为积极参加者,赵某某为一般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
1. 2009年6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向汪某甲非法高利放贷,罗某某为该借款协议担保人。2014年12月20日,被告人李某甲纠集陈某甲等人到贵阳市云岩区盐务街贵州**集团**有限公司罗某某办公室,采用聚众滋扰的手段强索债务,无故强占罗某某借用亲属的一辆凯迪拉克越野车。经鉴定,车辆价值人民币250000元。
2.2012年5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李某甲多次向陈某乙非法高利放贷。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李某甲纠集陈某甲、李某丙等人多次到陈某乙经营的贵州**甲酒业有限公司和合署办公的杨某某经营的贵州**乙酒业有限公司,采用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锁门阻止工作、强占电脑等手段强索债务,严重影响上述两家公司的正常工作经营,致贵州**甲酒业有限公司停止经营,贵州**乙酒业有限公司的办公场所搬离两次。
3.2014年9月15日,因陈某乙无力偿还李某甲的高额债务,李某甲纠集李某戊、陈某甲、李某丙、赵某某等人将陈某乙带至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酒业有限公司,采用聚众滋扰手段,拆除封条、撬掉门锁,强行将封存在该公司库房且已抵押给遵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怀市支行的23.8吨基酒拖走,存放当地村民家中。经鉴定,基酒价值人民币1194000元。
4.2012年10月,被告人李某甲向贵定县**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江某某非法放贷。2013年5月底至2013年6月11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纠集李某丙、刘某某(另案处理)到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下属**院.**度假酒店,采用驱赶从业人员、据守经营场所,阻止正常经营的手段强索债务,严重影响**水疗度假酒店的正常经营秩序,致酒店该期间停止营业。后被告人李某丙为折抵据守酒店期间在农家乐的吃饭开销,指使他人将酒店的1套空调、4台电视机强行搬走。经鉴定,上述物品价格人民币2069元。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事实
2013年9月,被告人李某甲为向汪某甲强索债务,纠集李某戊、陈某甲等人到贵阳市云岩区**小区**栋**单元**层,未经居住者汪某甲及其家人的同意,非法进入汪某甲、汪某乙的住宅,并长期霸占汪某甲、汪某乙的住宅,致使汪某甲及家人不能在此居住,严重扰乱他人正常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借款协议、现金借款依据、投资(借款)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周某某、江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汪某甲、陈某乙等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李某丙、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李某丙、赵某某为强索债务,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严重;(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甲涉案4桩,被告人陈某甲、李某丙涉案3桩,被告人赵某某涉案1桩。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追究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李某丙、赵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李某丙、赵某某为集团成员,其中陈某甲、李某丙为积极参加者,赵某某为一般参加者,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凝沙、宋丽丽
检察官助理 石誉云、钟志慧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李某丙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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