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19〕228号
被告人陈某甲(别名陈某戊),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3197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街道**村**号。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1年8月19日被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敲诈勒索于1996年11月被劳动教养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4月24日被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12月16日被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我院批准,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2197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潍坊市**街道**村**号。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转为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8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19点30分左右,在潍坊市寒亭区**街**村,被告人陈某甲授意其妻子被告人李某某无故对陈某丁殴打,并将陈某丁的车损坏。经鉴定陈某丁的伤情为轻微伤,陈某丁的车辆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7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处警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具有多次故意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茹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卷宗壹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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