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85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乡**里**村**。2020年6月7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北省应城市,户籍地湖北省应城市**办事处**村**湾**号。2020年6月7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河南省南阳市,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乡**村**组**号。2020年6月7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黎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9月14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同案人陈某乙(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位于本市黄埔区南岗街保沙路83-3号尚海休闲中心内,以经营中医推拿、按摩等服务项目的名义,招募、组织多名“女技师”向客人提供“口交”卖淫服务。为此,同案人陈某乙先后于2019年8月、2019年10月和2020年4月雇请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黎某某及同案人郭某某(另案处理),分别担任尚海休闲中心财务、主任、部长,协助其组织实施卖淫活动。其中,被告人李某某作为财务,主要负责核算、发放尚海休闲中心员工(含技师)工资,并兼职前台收银和带客;被告人陈某甲作为主任,主要负责尚海休闲中心员工的考勤、二楼的管理,并兼职前台收银和带客;被告人黎某某、同案人郭某某作为部长,主要负责前台收银、带客及收拾房间等。
在组织实施卖淫活动的过程中,同案人陈某乙设立“红唇/红粉SPA”推油按摩(即“口交”)项目,制定了该项目的收费标准(收费原价为人民币409元,折后价为398元,女技师每做一单提成200元)和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并不定期组织技师、员工召开工作会议,以提升业绩。同时,尚海休闲中心安排女技师统一着装和提供食宿,此外,为逃避公安机关查处,同案人陈某乙还要求女技师在提供服务时将按摩房窗帘放下,并安排被告人黎某某、李某某及同案人郭某某在尚海休闲中心一楼望风,遇到有警察或警车时即对讲机通知二楼,而二楼员工则会通过推电闸的方式提醒正在提供卖淫服务的女技师。
2020年6月6日晚,公安机关在上述中心抓获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黎某某和同案人陈某乙、郭某某,并当场查获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陈某丙、罗某某等。另公安人员在上述中心办公室搜查出消费单据一批。该消费单据显示:2019年10月,从事过红唇SPA的技师工号共4个;2020年1月从事过红粉SPA的技师工号1个;2020年4月,从事红唇SPA的技师工号共10个;2020年5月,从事过红唇SPA的技师工号共10个;2020年6月,从事过红唇SPA的技师工号共3个,从事过红粉SPA的技师工号共7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消费单据、立破案材料等物证、书证;2.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黎某某及同案人陈某乙等的供述及辨认笔录;3.证人陈某丁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6.抓捕和讯问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均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黎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黎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海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黎某某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11册,随案移送。
3.穗埔检刑量建﹝2020﹞503 号《量刑建议书》9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表》各3份。
6.本案扣押的电脑主机、手机等(详见《扣押物品清单》),均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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