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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李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文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公诉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97********,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浙江省文成县,住浙江省文成县**镇**村。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6月10日被文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3日被文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前犯聚众斗殴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7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9日被文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月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98********,汉族,高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浙江省永嘉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镇**村**街**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3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97********,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浙江省文成县**镇**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3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浙江省文成县,住浙江省文成县**镇**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姜某甲、姜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7日至3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8年1月至3月,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啊展”(身份待查)合伙开设微信赌博群,组织赌客三十余人以微信小程序“牛牛”的方式赌博二十余天,并以收取房间费的方式抽取头薪,共获利人民币16000余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其间,被告人姜某甲在群内做财务二十天,抵债1000余元。

2. 2018年9月至10月,吴某某、余某某、陈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合伙开设微信赌博群,组织赌客三十余人以微信小程序“牛牛”的方式赌博一周左右,并以收取房间费的方式抽取头薪。其间,被告人陈某甲在群内做财务一周左右,获利2000元。

3. 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初,被告人陈某甲开设微信赌博群,组织赌客二十余人以微信小程序“牛牛”的方式赌博一个月左右,并以收取房间费的方式抽取头薪,共获利10000余元。其间,吴某某负责拉赌客进群,被告人姜某甲负责做财务十几天,获利1000余元,被告人姜某乙参与帮忙发链接。

4. 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开设微信赌博群,组织赌客二十余人以微信小程序“牛牛”的方式赌博一个半月左右,并以收取房间费的方式抽取头薪,共获利人民币20000余元。其间,被告人姜某甲负责做财务发链接,抵消债务200元。

5. 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姜某甲、姜某乙合伙开设微信赌博群,组织赌客二十余人以微信小程序“牛牛”的方式赌博一个月左右,并以收取房间费的方式抽取头薪,共获利16000余元。

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分别于2019年6月19日、7月7日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姜某甲于2019年6月21日被民警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姜某乙于2019年6月26日主动到文成县公安局投案,四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四部;

2.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余某某、项某某、滕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姜某甲、姜某乙及同案犯吴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手机取证报告、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姜某甲、姜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姜某甲、姜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甲、姜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乙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姜某甲、姜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8000元或者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6000元(退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7000元或者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6000元(退赃);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或者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退赃);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俊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姜某甲、姜某乙现分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73832****、1339699****、1781667****、1328270****;

2.证据光盘8个、U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 随案移送手机4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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