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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李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小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浙江省象山县**镇**村**号,在沪无固定住所。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绰号“小某乙”,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村**组**号,现住本市嘉定区**路**室。2019年9月12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二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1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镇**村**村组,在本市无固定住所。2014年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处罚款人民贰佰元;2017年7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镇**村**组**号,住本市嘉定区**路海川宾馆。2019年8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

被告人曹某某,绰号“胖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9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陕西省旬阳县**镇**村**组,住本市嘉定区**路**号。

被告人童某某,绰号“大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凤台县**乡**村**庄**号,住本市普陀区**路**号。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被告人封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00196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北省竹溪县**镇**街**组,在沪无固定住所。2011年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处行政拘留;2012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处行政拘留;2019年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

被告人陈某乙,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肥西县**镇**村**组,住本市嘉定区**路**弄**号**室。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村**号,住本市普陀区**花园**号**室。2010年因盗窃罪被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陈某甲,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22日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曹某某、冯某某、童某某、封某某、陈某乙、朱某某,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12月6日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张某某、曹某某、冯某某、童某某、封某某、陈某乙、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张某某、曹某某、冯某某、童某某、封某某、陈某乙、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至10月29日,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在本市**路**号**室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牟利。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负责望风和提供用于赌场收银的二维码,结算赌场营业额,并将赌场收入转账给被告人陈某甲;被告人张某某处理赌场内纠纷和带客;被告人冯某某远程监控赌场现场情况;被告人曹某某介绍赌客至场所内赌博并收取回扣;被告人童某某负责现场望风、带客、送食品饮料等;被告人封某某、陈某乙受被告人陈某甲雇佣,冒充赌客在赌场内赌博;被告人朱某某系被告人陈某甲联系至赌场内维修赌博机;同案犯邱某某、叶某甲(另案处理)负责前台收银和开门。

2019年10月29日晚21时,民警至上述地址查获大型赌博机四台(经鉴定均为八个机位,共计32个机位)及其他赌博用具。当场抓获参赌人员何某某、叶某乙、王某某、徐某某,均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童某某、封某某、陈某乙朱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同日被告人张某某带民警在嘉定区海川宾馆楼下抓获被告人曹某某、冯某某。2019年12月20日,民警在本市棕榈路泾阳路附近抓获被告人陈某甲。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张某某、童某某、曹某某、冯某某、陈某乙、封某某、朱某某到案后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邱某某、叶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明二人伙同陈某甲、李某某、张某某、冯某某、封某某、陈某乙、朱某某等人在本市**路**号**室开设赌场的事实。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明2019年10月25日至29日期间,被告人曹某某将其介绍至本市**路**号**室赌场内赌博并被民警当场抓获的事实。

3.证人徐某某、何某某、叶某乙的证言,证明2019年10月29日晚,其至本市**路**号**室的赌场内赌博,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的事实。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涉案财物的扣押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赌博机认定书,证明该赌场内的宝马奔驰机(八联机)壹台、牌机(八联机)壹台、捕鱼机(八联机)贰台设备具有赌博功能,可以认定为赌博机。

6.租赁合同,证明本市**路**号**室的承租情况。

7.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童某某、封某某等人开设赌场的事实。

8.支付宝转账记录,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将赌场营收款转账给被告人陈某甲的事实。

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张某某、童某某、曹某某、冯某某、陈某乙、封某某、朱某某的身份及前科劣迹情况。

10.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证明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张某某、童某某、曹某某、冯某某、陈某乙、封某某、朱某某等人的到案经过以及被告人张某某的立功情况。

11.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参赌人员何某某、叶某乙、王某某、徐某某均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的事实。

12.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证明2019年10月25日至案发当日,其伙同他人在本市**路**号**室开设赌场,期间其收取赌场营收款、联络客源、找人维修赌博机、雇佣被告人陈某乙和封某某等人冒充赌客等事宜。

1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明2019年10月25日至案发当日,其在本市**路**号**室被告人陈某甲等人开设的赌场内望风、提供用于收银的二维码,并将每日收取的营收款转账给被告人陈某甲的事实。

1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明2019年10月25日至案发当日,其在本市**路**号**室被告人陈某甲等人开设的赌场内负责处理赌场内纠纷和带客的事实。

15.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明2019年10月28日、29日,其在本市**路**号**室赌场楼下望风、为赌场送食品饮料、协助被告人张某某处理赌场纠纷的事实。

16.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证明案发期间,其介绍王某某至被告人张某某所在的赌场内赌博,事后收到提成人民币2000元的事实。

17.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证明案发期间,其通过手机远程监控本市**路**号**室赌场参赌人员情况的事实。

18.被告人封某某、陈某乙的供述,证明案发期间,被告人陈某甲支付二人好处费,让二人至本市**路**号**室的赌场冒充赌客的事实。

19.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证明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陈某甲联系其至本市**路**号**室维修赌博机,后在店内被民警当场抓获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张某某、曹某某、冯某某、童某某、封某某、陈某乙、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李某某、张某某、冯某某、曹某某、童某某、封某某、陈某乙、朱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2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冯某某、曹某某、童某某、封某某、陈某乙、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张某某、冯某某、曹某某、童某某、封某某、陈某乙、朱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嫌疑陈某甲、李某某、张某某、冯某某、曹某某、童某某、封某某、陈某乙、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曹某某、童某某、封某某、陈某乙、朱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舒洁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张某某、冯某某、曹某某、童某某、封某某、陈某乙、朱某某现被羁押在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辩护人: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陆路路律师,联系电话1522150****;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钱继华律师,联系电话1364160****;上海悦南律师事务所周建华律师,联系电话1391796****;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吕福广律师,联系电话1851655****;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李琳律师,联系电话1380185****;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梅毅澜律师,联系电话1391708****;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曹蕾律师,联系电话1348242****;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龚玲律师,联系电话1802101****;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卞晶晶律师,联系电话1850214****。

2.案卷材料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九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据材料三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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