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1047号
被告人朱某,绰号“**”,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3**********,四川省**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在四川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19年3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化名“陈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85********,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所地均在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路**宿舍**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19年3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化名“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11990********。湖南娄底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在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19年3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朱某、李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8日、10月21日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后分别于2019年9月6日、11月21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25日、10月7日、12月2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期限至2020年1月5日)。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袁某甲、胡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长沙市芙蓉区小天鹅戴斯酒店内开设若干房间,组织20余名卖淫女提供卖淫服务。该场所从每天13时左右营业至次日凌晨3时,每日至少十余名“技师”(卖淫女)在此上班,并设有专门的挑选卖淫女的“选秀房”(2109房),每日开设不同的“按摩房”防止公安机关查处。提供的卖淫服务价格按照卖淫人员编号等级分为1600元至2600元不等,卖淫人员分得600至1000元不等,场所分得1000元至1600元不等,业务员每单提成200元。
被告人朱某以卖淫女的身份于2018年11月到该场所上班,2019年3月负责对卖淫女进行管理,并对卖淫女进行培训、讲解注意事项及规章制度,发放工资和提成。被告人陈某甲在该场所系业务员,对外发布招嫖信息,负责招揽和接待嫖客,招募卖淫女。被告人李某某在该场所系楼面工作人员,领取固定工资,负责开设按摩房、配送卖淫用品,偶尔带嫖客在选秀房挑选卖淫女。
2019年3月24日2时许,公安机关在长沙市芙蓉区“小天鹅戴斯”酒店内当场抓获被告人朱某、陈某甲、李某某,并查获其他卖淫人员六人,嫖娼人员三人。2019年3月25日2时许,公安机关民警在长沙市开福区**城**苑**栋**单元**房抓获曾在“小天鹅戴斯”酒店内接受过性服务的嫖娼人员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办案说明、开房记录、宾客临时住宿登记表、指认现场照片、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现场照片、银行流水等书证、物证;2.辨认、搜查等笔录;3.证人孔某某、杨某某、袁某乙、潘某某、熊某某、何某某、郑某某、谈某某、聂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朱某、陈某甲、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犯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受雇佣管理卖淫人员在专门场所内提供卖淫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明知他人从事组织卖淫活动,而为他人提供协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组织卖淫罪中被告人朱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协助组织卖淫罪中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朱某、陈某甲、李某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沫杉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5册;
3.移送两份《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