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Z488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3199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单元**号,现住贵阳市云岩区**路**单元**室。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6199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路**号**栋**房,现住贵阳市云岩区**路**单元**室。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02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镇**村**巷**号,现住贵阳市云岩区**路**号**室。
被告人黄某甲,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1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贵阳市云岩区**路**单元**室。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90********,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五桂山区**村**号,现住贵阳市云岩区**路**号。
被告人黄某乙,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街**号**,现住贵阳市云岩区**路**号**室。
被告人邹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巷**号,现住贵阳市云岩区**路**号**室。
被告人叶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5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恩平市**村**委**号,现住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人张某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1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台山市**镇**村**号,现住贵阳市云岩区**巷**号。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街**号,现住贵阳市云岩区**路**号**单元**号。
被告人古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镇**村**号,现住贵阳市云岩区**路**号**室。
被告人张某丙,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23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村,现住贵阳市云岩区**路**单元**室。
被告人陈某乙,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81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恩平市**村**委**号,现住贵阳市云岩区**路**号**单元**号。
被告人叶某乙,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5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东省江门市恩平市**镇**村**号,现住贵阳市云岩区**路**楼**室。
上述被告人于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19日经本院批准,11月2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林某某、黄某甲、张某甲、黄某乙、邹某甲、叶某甲、张某乙、李某乙、古某某、张某丙、陈某乙、叶某乙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3月3日至2020年4月2日;自2020年5月17日至2020年6月17日);因案件需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3日;自2020年5月2日至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林某某、黄某甲、张某甲、黄某乙、邹某甲、叶某甲、张某乙、李某乙、古某某、张某丙、陈某乙、叶某乙在本市以“自愿连锁经营”为幌子从事传销活动,宣扬参加者缴纳69800元并发展3个下线以此层级类推,可以赚到1040万元,并按照“五级三晋制度”对参加者进行管理,要求参加者缴纳份额以获得加入资格,鼓励加入者发展下线,大肆进行传销活动,并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和购买份额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
经查,该组织人数已超过30人,层级已超过3级。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林某某、黄某甲、张某甲、黄某乙、邹某甲、叶某甲、张某乙、李某乙、古某某、张某丙、陈某乙、叶某乙在传销组织中均为老总级别,负责传销组织中培训、管理、宣传、发展等工作。
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林某某、张某甲、黄某乙、邹某甲、叶某甲、张某乙、李某乙、古某某、陈某乙、叶某乙在本市云岩区瑞金北路丽豪大酒店1006号房间聚集开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黄某甲、张某丙在本市云岩区鸿基桂苑5单元103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林某某、黄某甲、张某甲、黄某乙、邹某甲、叶某甲、张某乙、李某乙、古某某、张某丙、陈某乙、叶某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银行流水、层级图等;
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李某丙、林某某、邹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林某某、黄某甲、张某甲、黄某乙、邹某甲、叶某甲、张某乙、李某乙、古某某、张某丙、陈某乙、叶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和照片;
5.贵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电子物证检验报告;中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司法审计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林某某、黄某甲、张某甲、黄某乙、邹某甲、叶某甲、张某乙、李某乙、古某某、张某丙、陈某乙、叶某乙以“连锁经营”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建立层次分明的传销网络体系,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人员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林某某、黄某甲、张某甲、黄某乙、邹某甲、叶某甲、张某乙、李某乙、古某某、张某丙、陈某乙、叶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依法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林某某、黄某甲、张某甲、黄某乙、邹某甲、叶某甲、张某乙、李某乙、古某某、张某丙、陈某乙、叶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林某某、黄某甲、张某甲、黄某乙、邹某甲、叶某甲、张某乙、李某乙、古某某、张某丙、陈某乙、叶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宇
检察官助理:王茂国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林某某、张某甲、黄某乙、邹某甲、叶某甲、张某乙、李某乙、叶某乙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黄某甲、古某某、张某丙、陈某乙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司法审计意见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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