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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李某甲等7人销售伪劣产品案)_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8〕85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花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83********,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路**号**,无前科。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12月22日被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杰哥”,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78********,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路**号**。2007年5月25日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长沙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12月22日被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绰号“三哥”,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41972********,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无前科。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12月22日被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阿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89********,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村,无前科。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12月22日被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2********,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乡**村发源地理发店,无前科。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12月22日被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87********,汉族,高中文化,工人,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长沙市雨花区雨花亭长沙**房,无前科。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12月22日被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戴某甲,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71967********,汉族,高中文化,非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住城步苗族自治县**镇**楼**房,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4日被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李某乙、王某甲、陈某乙、杨某甲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戴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0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通过加微信好友并发送低价销售高档烟广告信息,与买家被告人戴某甲、同案人杨某乙以货到付款的方式分别达成销售假烟74740元、15750元的交易,李某甲、陈某甲从他人手中购进假烟后打包。被告人李某乙负责将包裹运送到中通快递网点进行投递,并与快递网点结算收取的货款。戴某甲收到假烟后,为了牟利又向他人销售了5万余元的假烟。

2、2017年8、9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乙通过加微信好友并发送低价销售高档烟广告信息,与买家以货到付款的方式达成销售假烟总金额约为11万余元的交易,并将购买假烟的买家信息发送给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李某甲、陈某甲按照陈某乙提供的销售假烟信息,购进假烟后并打包。被告人李某乙负责将包裹运送到快递点进行投递,并与快递网点结算收取的货款。陈某甲将货款扣除各项开支后,将销售假烟的利润微信转账给陈某乙。

3、2016年10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通过加微信好友并发送低价销售高档烟广告信息,与买家欧某某、喻德胜等多人以货到付款的方式达成销售假烟总金额约为63350元的交易,李某甲、陈某甲购进假烟后并打包。被告人李某乙负责将包裹运送到快递点进行投递,并与快递网点结算收取的货款。

4、2016年6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通过加微信好友并发送低价销售高档烟广告信息,与买家被告人杨某甲达成销售假烟约10万元的交易,杨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假烟货款,王某甲购进假烟后打包,被告人李某乙负责将包裹运送到快递点进行投递。杨某甲收到假烟后,销售了8万元的假烟给承智烟酒店,销售了2万元的假烟给普益烟酒店。

2017年12月22日被告人李某乙在运送假烟包裹投递现场被民警查获假烟377条;2017年12月23日在被告人王某甲的仓库中查获假烟395.5条。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退回赃款共计38万元。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李某乙运送投递的快递网点代为收取的假烟销售货款共计36.8140万元,扣押赃款现金9666元。扣押了被告人王某甲赃款现金48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多种假烟实物照片、电脑、U盘、笔记本等;2.书证: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缴款书、微信提取笔录、抓获经过、快递包裹单、快递网点投递记录清单及财务结算清单等;3.证人杨某乙、戴某乙、王某乙、杨某丙、曾某某、王某丙、张某某、欧某某、喻德胜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王某甲、陈某乙、李某乙、杨某甲、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伪劣产品鉴定意见书,相关U盘、电脑硬盘等物品的检验报告;6.有检查、辨认、搜查、辨认等笔录;7.提取的电脑及U盘中的电子数据。

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王某甲、陈某乙、杨某甲、戴某甲销售伪劣假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陈某乙、王某甲均起主要作用,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乙起次要作用,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佑良

2018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戴某甲、陈某乙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现羁押在洞口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甲、李某甲、王某甲现羁押在城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0册、U盘及光盘若干。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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