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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李某甲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住玉林市玉州区**镇**村**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2月28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4年6月3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兴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兴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8月5日经兴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由兴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住玉林市玉州区**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兴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兴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6月12日经兴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由兴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陈某甲贩卖毒品

1.2020年5月6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在玉州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村李某甲家中一门窗附近,以人民币200元(以下货币单位同)价格贩卖给李某甲一粒白色薄膜包装的毒品海洛因。

2. 2020年5月7日中午,被告人陈某甲在玉州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村李某甲家中一门窗附近,以380元价格贩卖给李某甲一粒白色薄膜包装的毒品海洛因。

3.2020年6月26日中午,被告人陈某甲在玉林市某某镇某某路口处,以50元价格贩卖一粒毒品海洛因给杨某某。

4.2020年6月26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在玉林市某某镇某某岭处,以50元价格贩卖了一粒海洛因给陈某乙。

二、李某甲贩卖毒品

1.2020年5月6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玉林市玉州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村幼儿园门口处,以100元的价格贩卖了一粒红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海洛因给李某乙。

2.2020年5月7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玉林市玉州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村幼儿园门口处,打算以1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给李某乙,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从李某乙、李某甲处分别扣押了毒品疑似物各一包。经鉴定,均检测出海洛因。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甲先于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贩卖毒品的事实以及其从陈某甲处购买毒品的事实;后被告人陈某甲因吸毒被采取强制戒毒,在侦查人员掌握其贩卖毒品事实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了其贩卖毒品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杨某某、陈某乙、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毒品理化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称量取样笔录、指认笔录等;

7.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分别实施贩卖毒品,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现又贩卖毒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祖锋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十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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