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公诉刑诉〔2019〕2771号
被告单位:四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34********;单位地址:成都市成华区**路**段**号**层;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注册资本1000万元;成立日期:2015年6月19日。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21986********,汉族,中专文化,四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住成都市成华区**街**号**栋**单元**号。2019年3月31日,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德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德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昌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011978********,汉族,中专文化,四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设计部总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住成都市成华区**街**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3月31日,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德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德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昌县看守所。
被告人苟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241981********,汉族,中专文化,四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开发部总监,户籍所在地原四川省成都市郫县,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镇**路**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4月2日,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德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德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普格县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6********,汉族,初中文化,四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住**路**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4月2日,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德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德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95********,汉族,专科文化,房管局系统维护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英伦世邦**区**栋**号。2019年8月8日,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德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德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昌县看守所。
被告人祝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61990********,汉族,专科文化,房管局系统维护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路**号。2017年12月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乐山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德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德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昌县看守。
被告人申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031986********,汉族,高中文化,售房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大道**段**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5月31,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德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31996********,汉族,专科文化,售房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现住邻水县**镇**村**组**号。2019年5月25日,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德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31994********,汉族,高中文化,售房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住四川省邻水县**镇**路**号。2019年5月26日,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德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811987********,汉族,专科文化,售房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住四川省华蓥市**路** 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5月26日,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德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21987********,汉族,专科文化,售房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住武胜县**镇**街** 号。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德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21995********,汉族,专科文化,售房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住武胜县**镇**村** 组** 号。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德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21995********,汉族,专科文化,售房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住武胜县**街**小区**栋**楼**号。2019年5月28日,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德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21993********,汉族,高中文化,售房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住四川省营山县**镇**村**组。2019年5月28日,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德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售房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住蓬安县**镇**村**组**号。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德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3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售房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住蓬安县**镇**东路**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德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92********,汉族,高中文化,售房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住四川省仪陇县**乡**寺**组**号。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德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041990********,汉族,初中文化,售房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住绵阳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德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93********,汉族,高中文化,售房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街**号**楼** 单元**楼**号。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德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舒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90********,汉族,专科文化,售房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住富顺县**镇**村** 组**号。2019年6月10日,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德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四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甲、陈某某、郭某某、苟某某、崔某某、祝某某、申某某、冯某甲、吕某某、唐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李某甲、蔡某某、杨某乙、李某乙、朱某某、梁某某、何某某、舒某某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四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申请登记成立,公司经营范围是房屋装修装饰,公司股东为被告人陈某某、杨某甲和曾某乙、廖运伟,公司法人:陈某某。2015年11月,被告人苟某某入股该公司,2018年6月,被告人郭某某入职该公司。四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人陈某某、杨某甲的商定、安排下,指使被告人苟某某、郭某某使用公司资金非法购买四川省各地楼盘业主交易信息后通过电话营销开拓公司装修业务。经核实,自2015年6月19日至2019年3月30日,该公司用于非法购买楼盘业主交易信息资金共计人民币贰佰叁拾陆万零柒佰玖拾贰元叁角(2360792.30元),经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对公司涉案电子证据进行鉴定,对涉案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去重统计,公司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陆拾万捌仟伍佰贰拾玖条(608529)。
被告人苟某某自2015年11月入股四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后,在陈某某的安排、指使下,通过网络、聊天群、到各地进行业务考察等方式,在信息“串串”、网络黑客、各地售楼部销售员等手里大量非法购买楼盘业主交易信息。经统计,苟某某用于非法购买楼盘业主交易信息的金额为1905765.1元,交易信息39万余条。
被告人郭某某自2018年6月入职四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后,在陈某某的安排、指使下,通过到各地进行业务考察的方式,在各地售楼部销售员手里大量非法购买楼盘业主交易信息。经统计,郭某某用于非法购买楼盘业主交易信息的金额为188138.2元,交易信息4万2千余条。
被告人崔某某于2016年4月1日进入北京**信息有限公司泸州办事处上班,负责维护泸州市**中心的管理系统,2018年初至2018年底在维护泸州市**中心管理系统期间,利用掌握的泸州市**中心的管理员账号和登录密码职务之便,使用笔记本电脑多次进入泸州市**中心数据库内,用自己编写的脚本,从数据库中提取泸州楼盘业主交易信息11185条(已去重),以每条一到二元不等的价格卖给苟某某,获利18600余元。
被告人祝某某于2016年至2017年期间,按照被告人苟某某需求,将自己手上的近7000条楼盘业主交易信息通过QQ邮箱发给苟某某,获利10685元人民币。
2018年11月18日,被告人申某某利用在**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西昌**庄园售楼部上班之便,将西昌市“**庄园”楼盘中已经销售出去房屋的近600条客户交易信息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郭某某,获利3000元。
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冯某甲伙同被告人吕某某利用在重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邻水分公司工作之便,将重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责销售的邻水县**国际广场、**天地、**城等楼盘客户交易信息3100余条以86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郭某某,每人各分得4300元。
2018年9月2日,被告人唐某某利用在邻水县**置业有限公司华蓥“**城”售楼部工作之便,将邻水县华蓥“**城”楼盘已售房屋近700条客户交易信息以3000元价格卖给了被告人郭某某,获利3000元。
2018年10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在武胜**名门售楼部上班之便,将武胜“**名门”楼盘已售房屋的1000余条客户交易信息以450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郭某某,获利4500元。
2018年8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在武胜**国际售楼部工作之便,将武胜县“**国际”楼盘已售房屋的700余条客户交易信息以280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郭某某,获利2800元。
2018年8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利用在武胜县**国际售楼部工作之便,将武胜县“**国际”楼盘已售房屋1600余条客户交易信息以580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郭某某,获利5800元。
2018年7月22日,被告人蔡某某利用在四川省**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山县“**城”、“**城”楼盘售楼部工作之便,将营山县“**城”、“**城”楼盘已售房屋2500余条客户交易信息以7000元价格卖给了被告人郭某某,获利7000元。
2019年2月18日,被告人杨某乙利用在四川**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城楼盘售楼部工作之便,将**城已售房屋900余条客户交易信息以3500元价格卖给了被告人郭某某,获利3500元。
2018年7月8日、2019年2月18日,被告人李某乙利用在成都**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一号楼盘售楼部工作之便,分两次将蓬安县“**一号”已售房屋800余条客户交易信息以3700元价格卖给了被告人郭某某,获利3700元。
2018年6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利用在仪陇县“**名都”售楼部担任销售经理之便,伙同许某某、冯某乙、熊某某、彭某某(均另案处理)将仪陇“**名都”、“**城”、“**湖畔”等楼盘已售房屋4500余条客户交易信息以16658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郭某某,朱某某收到郭某某转来的钱之后,自己通过微信转了3672元给许某某(另案处理),转了1533元给彭某某(另案处理),转了1066元给冯某乙(另案处理),转了400元给熊某某(另案处理),朱某某非法获利9987元。
2018年9月20日,被告人梁某某利用在四川省三台县**滨江楼盘售楼部工作之便,将三台县**滨江楼盘已售房屋1200余条客户交易信息以3000元价格卖给了被告人郭某某,获利3000元。
2018年9月2日,被告人何某某利用在四川省三台县**天樾售楼部工作之便,伙同三台县江岸国际售楼部曾某甲(另案处理),将三台县“**天樾”、“**国际”楼盘已售房屋2000余条客户交易信息以8066元价格卖给了被告人郭某某,何某某收到8066元之后通过微信转了2800元给曾某甲,获利5266元。
2018年11月13日,被告人舒某某利用在成都**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世家售楼部上班之便,将富顺县“**世家”已售房屋客户交易信息800余条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郭某某,获利3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祝某某、申某某、冯某甲、吕某某、唐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李某甲、蔡某某、杨某乙、李某乙、朱某某、梁某某、何某某、舒某某退清赃款。被告人陈某某、杨某甲、苟某某、郭某某、崔某某未退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曾某乙等多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陈某某、郭某某、苟某某、崔某某、祝某某、申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四川**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追究该公司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被告人陈某某、杨某甲、苟某某和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郭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崔某某、申某某、冯某甲、吕某某、唐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李某甲、蔡某某、杨某乙、李某乙、朱某某、梁某某、何某某、舒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其中被告人崔某某、冯某甲、吕某某、蔡某某情节特别严重,其余11名被告人情节严重。被告人祝某某、崔某某、申某某等16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秀兰
2019年11月14日
附:
1. 被告单位四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成华区**路**段**号**层;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德昌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德昌县看守所;
被告人苟某某现羁押于普格县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德昌县看守所;
被告人祝某某现羁押于德昌县看守所;
被告人申某某现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道**段**号**栋**单元**楼**号;
被告人冯某甲现住邻水县**镇**村** 组**号;
被告人吕某某现住四川省邻水县**镇**路**号;
被告人唐某某现住四川省华蓥市**路**号**栋**单元**楼**号;
被告人张某某现住武胜县**镇**街**号;
被告人刘某某现住武胜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李某甲现住武胜县**街**小区**栋**楼** 号;
被告人蔡某某现住四川省营山县**镇**村**组;
被告人杨某乙现住蓬安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李某乙现住蓬安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
被告人朱某某现住四川省仪陇县**乡**寺**组**号;
被告人梁某某现住绵阳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
被告人何某某现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街**号**楼**单 元**楼**号;
被告人舒某某现住富顺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20卷、移动硬盘1个、光盘8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