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侯涛,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街**村**组。2009年5月18日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顺庆区人民法院于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2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街**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南充市顺庆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6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南充市顺庆公安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9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9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街**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南充市顺庆公安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2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杨某某、侯涛、杜某某、唐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谢某某(已判决)、候某甲系南充市顺庆区潆溪四方农贸市场股东,陈某乙(已判决)系广告公司老板。2017年9月10上午,陈某乙与候某甲、谢某某因广告牌之事在潆溪四方农贸市场内发生争吵并相互殴打,陈某乙、谢某某在殴打中均受伤。
陈某乙被殴打后心生不快,邀约其同学邓某某(另案处理)帮忙找人打回来。邓某某邀约了贾某某(已判决)、蒲某某(另案处理)等几十人帮陈某乙讨回公道。陈某乙一方给候某甲、谢某某一方打电话约定在潆溪镇四方农贸市场内谈判。谢某某一方邀约被告人陈某甲、赵某某、候某乙(已判决)等几十人在潆溪鼎盛茶坊聚集,准备了30把铁锹、20副手套、多把砍刀在陈某甲的车上用于打架,陈某甲邀约被告人杜某某、唐某某、青某某等人来帮忙“扎场子”。
同日15时许,陈某乙一方到达潆溪四方农贸市场与谢某某一方在市场内对峙谈判,争吵后发生打斗,谢某某一方戴白手套,被告人陈某甲、杨某某、杜某某、唐某某等人手持砍刀,被告人侯涛等人持铁锹对陈某乙一方进行了追打,陈某乙被打倒在地。后民警来到现场鸣枪制止斗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物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证言、各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现场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杨某某、侯涛、杜某某、唐某某邀约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杨某某、侯涛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杜某某、唐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对其应分别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款处罚。侯涛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处罚。陈某甲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杨某某、侯涛、杜某某、唐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应分别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寇志农
附:
1.被告人陈某甲、杨某某、侯涛羁押在南充市看守所。杜某某、唐某某监视居住在家(1878478****、17780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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