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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林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古田县,现住福建省古田县**巷乡**村**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林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初,被告人林某某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大道丽景天成小区内通过微信结识倒卖公司营业执照的黄某某(另案处理),双方约定以每套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交易包括营业执照在内的公司注册材料。2019年10月间,黄某某安排刘某某等人(另案处理)陪同被告人林某某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行政服务中心、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行政服务中心,以被告人林某某的名义办理“福州炜函诚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图士函广告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各一张。后刘某某又陪同被告人林某某携带上述营业执照等材料到银行办理对公账户开户等事项。公司注册事宜全部办理完毕后,被告人林某某将上述两家包括营业执照、公司公章、银行对公账户、网银U盾、绑定储蓄卡的手机银行卡等全套注册材料交给刘某某,黄某某方则向被告人林某某支付人民币3050元。

2019年12月初,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微信结识黄某某,双方约定以每套人民币1000元或者1500元的价格交易包括营业执照在内的个体工商户或者公司注册材料。2019年12月间,黄某某安排陈某乙等人(另案处理)陪同被告人陈某甲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行政服务中心、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行政服务中心、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行政服务中心,以被告人陈某甲的名义办理“福州市仓山区晨越服装店”“福州市鼓楼区盏东鞋店”“福州盈序广告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各一张。后陈某乙等人又陪同被告人陈某甲携带上述营业执照等材料到银行办理对公账户开户等事项。个体工商户或者公司注册事宜全部办理完毕后,被告人陈某甲将上述三家包括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或者公司公章、银行对公账户、网银U盾、绑定储蓄卡的手机银行卡等全套注册材料转交给黄某某、刘某某,黄某某方则向被告人陈某甲支付人民币4700余元。

经民警通知,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8月7日主动到古田县公安局吉巷派出所投案,被告人林某某于同年8月9日主动到福州市公安局对湖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微信收款记录截图,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表、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表、工商营业执照、开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等材料,涉案个体工商户、公司明细清单,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林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出售工商营业执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林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自动投案,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如其在法庭审理阶段依然能够如实供述,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吴世如

检察官助理:黄亮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居住于福建省古田县**巷乡**村**弄**号

2.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于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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