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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林某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罪;谭某某盗窃罪)_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检诉刑诉〔2018〕4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住韶关市曲江区**镇**路**号,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经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决定,于2018年3月30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经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20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女性,绰号“雯雯”,1975年**月**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R347******,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住广州市番禺区**镇**乡村**街**号**房,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决定,于2018年4月10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5月17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绰号“阿某某”,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4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仁化县,住仁化县董塘中村**组,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决定,于2018年3月30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20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绰号“阿文”,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住韶关市武江区**镇**村**,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决定,于2018年3月15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20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绰号“嘉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住韶关市曲江区**村**房,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决定,于2018年3月15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20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5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乐昌市,住韶关市浈江区**楼**房,2016年11月4日因犯有盗窃罪,被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至2019年5月3日止;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决定,于2018年3月30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20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绰号安仔,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0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住韶关市浈江区**楼**号房,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盗窃罪,经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决定,于2018年3月30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盗窃罪,经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20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6月22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8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3日补查重报;于2018年10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三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运输毒品罪

1、2018年2月25日,被告人陈某甲从韶关市乘坐出租车去到广州,由林某钦(微信昵称“大卫”)带至被告人林某甲住处购买冰毒。随后,被告人林某某通知上家曾某某(微信昵称“uncle”)拿来冰毒3包(净重约120克),与被告人陈某甲进行了交易,从中收取了介绍费。当天,被告人陈某甲乘坐出租车把购买的冰毒带回韶关,于次日在韶关市浈江区森林官邸附近,将其中的一部分卖给了被告人潘某某。

2、2018年3月1日,被告人廖某某把被告人刘某某、谭某某需要购买大量冰毒的消息告诉被告人陈某甲。被告人陈某甲经与广州的上家讨价还价,在确认每包冰毒可以赚得1000元差价的情况下,决定当天就同被告人刘某某、谭某某去广州购买冰毒。    

2018年3月2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驾驶由其向朋友借来的粤F93****小车,搭载被告人陈某甲、刘某某、谭某某一同去到被告人林某甲的住处购买冰毒,在被告人林某甲的介绍下,上家曾某华某某4包冰毒卖给了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林某某从中赚得了介绍费。

在被告人林某某住处完成冰毒交易之后,被告人廖某某又驾驶小车搭载被告人陈某甲、刘某某、谭某某去到广州市白云区**。在该公寓的某房间内,被告人陈某甲用现金向上家林某钦购买冰毒。由于林某某带来的冰毒含水分高,被告人陈某甲等人要求调换另外一批。于是,被告人廖某某就驾驶小车与林某某一同出去换取了11包冰毒,并将这11包冰毒放置在小车副驾驶室的储物柜内。

被告人刘某某、陈某甲购买了上述冰毒之后,被告人廖某某驾驶上述粤F93****小车搭载陈某甲、刘某某、谭某某三人沿广乐高速返回韶关,约16时许在乌石高速收费站出站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民警当场从小车副驾驶室储物柜内搜出冰毒11包(净重共537.5克),从被告人刘某某携带的黑色塑料袋内搜出冰毒5包(净重共199.5克)、海洛因1包(净重44.9克),从被告人谭某某身上搜出冰毒1包(净重20克)、海洛因1包(净重8.7克)。

3、2018年3月13日,被告人潘某某与被告人陈某乙经过商量,决定一起到广州向被告人林某某购买冰毒。当天晚上8时某某,被告人潘某某驾驶由其向朋友借来的粤FBF****小车搭载被告人陈某乙到达广州,根据被告人陈某乙用微信联系被告人林某某所得到的定位信息,导航去到被告人林某某的住处,两人各自把购买冰毒的毒资交给被告人林某某和上家曾某某,购得相应数量的冰毒。被告人潘某某、陈某乙对所购冰毒经过称重确认后,将此次购买的9包冰毒装入一个黑色塑料袋内,然后由被告人陈某乙把这袋冰毒放置在粤FBF****小车副驾驶室车门的储物槽内,之后由被告人潘某某驾驶小车返回韶关。2018年3月14日2时40分左右,被告人潘某某驾驶小车在京珠高速韶关南收费站出站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民警当场从小车副驾驶室车门的储物槽内搜出冰毒9包,净重共389克。

4、2018年3月至2018年4月9日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在其住处先后三次卖给谭某某冰毒,净重约2.6克。

5、2018年4月9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林某某住处将其抓获,并当场在其卧室搜出电子称1台和冰毒2包,冰毒净重共44.8克。

6、2017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谭某某先后三次将海洛因卖给孔某某、戚某某、顾某某、冯某某,净重约2.5克。

二、盗窃罪

1、2016年3月24日,被告人谭某某潜入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幼儿园对面**屋**号**楼钟某某家里,盗得现金等物品。

2、2016年4月25日下午,被告人谭某某潜入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村1号白某某家里,盗得现金、首饰等物品。

3、2016年4月27日下午,被告人谭某某潜入韶关市浈江区五里亭**村**号贺某某家里,盗得现金、金项链等物品。

4、2016年11月7日,被告人谭某某潜入广东省仁化县周田镇**村委会卢某乐住处,盗得现金、香烟等物品。

以上犯罪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林某某、廖某某、潘某某、陈某某、刘某某、谭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或者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人林某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某甲、谭某某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廖某某、潘某某、陈某乙、刘某某构成运输毒品罪。此外,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构成盗窃罪,应当与前述所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并罚;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有盗窃罪被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在缓刑考验期内又故意犯罪,应当撤销原判决书之缓刑,与本案所犯运输毒品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友贤

2018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林某某、廖某某、潘某某、陈某乙、刘某某、谭某某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审讯、毒品称重、被告人微信和支付宝账号光盘1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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