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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林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公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捕前住惠来县**镇**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4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捕前住惠来县**镇**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5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林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9日上午7时许,惠来县某某学校学生林某某未佩戴校章叫其同学朱某某拿校章出来校门给他,朱某某因未穿校服被值日老师拦下,林某某因此与值日老师理论,后引发与学校保安史某某、曾某某发生纠纷,林某某被史某某、曾某某殴打。涉案人员林某乙(林某某的父亲、另案处理)得知后与林某某的奶奶朱某某到场,林某乙忠要打曾某某被其避开逃脱,林某乙则与史某某发生打架,值日副校长陈某乙将林某乙、朱某某等人带到政教处说明过程,并劝解不要把事情闹大,林某乙、朱某某便离开学校。随后,林某乙串招了被告人陈某甲、林某甲及涉案人员胡某某(另案处理)驾驶车辆到学校门口。下车后,林某乙立即拿了一根棒球棍与陈某甲、林某甲、胡某某彬冲向某某学校,曾某某见状跑开,陈某甲、林某乙、林某甲、胡某某冲进学校门口处的保安室对史某某殴打致伤。陈某甲要去追曾某某未能追上,后林某乙陈某甲、林某甲、胡某某等人离开现场。同年8月17日,陈某甲在广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10月6日,林某甲在汕头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司法鉴定:史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林某甲结伙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人构成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伟林

2020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林某甲现均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现场监控录像视频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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