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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林某甲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_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镇**村。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店**楼。2016年5月11日因犯抢夺罪被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5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村**幢**室。2011年1月2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大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5月3日因寻衅滋事被大田县公安局予以行政拘留十五天。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林某甲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10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10日将该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陈某甲、林某甲向林某乙、廖某甲、廖某乙收买配套有身份证信息、信用卡及U盾和密码、绑定信用卡的手机卡等信息资料的信用卡共计6张,后进一步非法提供给杨某某(另案处理)。随后,上述被倒卖的信用卡信息配套的农业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建设银行卡被核实涉嫌诈骗犯罪。

2019年11月8日12时许,民警将被告人林某甲传唤至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调查。2019年11月8日18时许,民警将被告人陈某甲传唤至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林某乙、廖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扣押、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林某甲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信用卡6张,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林某甲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是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费龙文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林某甲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八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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