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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林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涵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3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莆田市涵江区**镇**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3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莆田市涵江区**镇**路**号**小区**号楼**梯**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年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3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莆田市涵江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年2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3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莆田市涵江区**镇**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年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林某甲、林某乙、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间,经被告人陈某甲纠集,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杨某甲等人同意参与网上开设赌场活动。尔后,四名被告人前往马来西亚槟城州欲为以同案人李某某(另案处理)为首的网上开设赌场的犯罪团伙招揽参赌人员,由于网络设备尚未完善,四名被告人相继返回中国。同年4月中旬,被告人陈某甲受同案人李某某安排在淘宝上销售以“宝宝计划”、“神圣计划”为名的网络赌场中奖号码,以此获取客户信息,为网上开设赌场招揽参赌人员创造条件。

2019年3月间,被告人陈某甲再次纠集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杨某甲前往马来西亚槟城州,通过QQ、微信等软件为同案人李某某经营的“天臣游戏”、“亚米”等网络赌博平台招揽参赌人员。上述网络赌博平台设置“腾讯分分彩”、“重庆时时彩”、“北京赛车”、“押大小”、“押单双”等赌博项目供参赌人员进行赌博。被告人陈某甲在该犯罪团伙中担任小组长,负责招揽参赌人员及管理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杨某甲等人。同年11月间,被告人陈某甲受同案人李某某纠集前往缅甸,协助同案人李某某为其网络赌博平台招揽参赌人员。至案发,被告人陈某甲、林某甲、林某乙、杨某甲通过抽头渔利等方式非法获利,违法所得分别为7万元(人民币,下同)、6万元、2万元及1.2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5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林某乙于同年6月22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于同日退出违法所得;被告人林某甲、杨某甲于同年7月1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于同日退出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手机、违法所得款等物证;

2.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

3.证人杨某乙、陈某乙等人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林某甲、林某乙、杨某甲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被告人林某甲等人以营利为目的,为网上开设赌场提供帮助,违法所得分别为7万元、6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乙、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网上开设赌场提供帮助,违法所得分别为2万元、1.2万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容容

检察官助理:曾晓海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杨某甲现均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分别为:1395075****、1588031****、1575994****。

2.移送卷宗柒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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