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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梁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19〕374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绰号“家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98********,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南宁市西乡塘区**街**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3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95********,壮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户籍所在地扶绥县**镇**村**屯**号,现住南宁市西乡塘区**街**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3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梁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2019年3月7日退回补充侦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争夺在广西民族医院散发卡片、护送病人的生意,2018年7月13日18时40许,被告人陈某甲受“花某某”(另案处理)指使,召集被告人梁某甲和黄某甲、黄某乙(未成年人,另案起诉)等人,持警用催泪喷射器到南宁市西乡塘区广西民族医院住院部寻找与其争抢生意的博白籍男子。当行至16楼电梯间时,用喷射器朝被害人熊某某的眼睛喷射,并对其拳打脚踢,致使熊某某多处软组织挫伤、眼球挫伤。经法医鉴定,熊某某损伤程度目前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调取及接受证据清单、病例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兰某某、梁某乙、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梁某甲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且造成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情节恶劣,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草

2019年5月21日

附:1.二被告人现均羁押在上林县看守所;

2.案卷二册、提讯证二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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