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诉〔2020〕Z28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址:安徽省怀宁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由怀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毕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址:安徽省怀宁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2020年9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怀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16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址:安徽省怀宁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2020年9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怀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2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址:安徽省怀宁县**镇**村**组**号,现住同上。2020年9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怀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庆市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毕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9日晚至1月30日凌晨,被告人毕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怀宁县**镇**村**组**号其家中二楼组织“推牌九”赌博,牌九从100元起推到800元封顶,王某甲、陈某乙、毕某乙、陈某甲坐正方参赌,毕某甲等人在一旁盯拐参赌。被告人毕某甲共抽头渔利1500元。
2、2020年1月30日晚至1月31日凌晨,被告人毕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怀宁县**镇**村**组**号其家中二楼组织“推牌九”赌博,牌九从100元起推到1600元封顶,王某甲、陈某乙、毕某乙、赵某某四人坐正方参赌,毕某甲等人在一旁盯拐参赌。被告人毕某甲共抽头渔利5000元。
3、2020年1月31日晚至2月1日凌晨,被告人毕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怀宁县**镇**村**组**号其家中二楼组织“推牌九”赌博,牌九从100元起推到1600元封顶,陈某乙、王某甲、毕某乙、陈某乙四人坐正方参赌,毕某甲、陈某庚等人在一旁盯拐参赌。被告人毕某甲共抽头渔利5000元。
4、2020年2月1日晚至2月2日凌晨,被告人毕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怀宁县**镇**村**组**号其家中二楼组织“推牌九”赌博,牌九从100元起推到1600元封顶,陈某甲、王某甲、毕某乙、赵某某四人坐正方参赌,毕某甲、陈某丁等人在一旁盯拐参赌。被告人毕某甲共抽头渔利5000元。
5、2020年2月2日晚至2月3日凌晨,被告人毕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怀宁县**镇**村**组**号其家中二楼组织“推牌九”赌博,牌九从100元起推到1600元封顶,陈某甲、王某甲、毕某乙、赵某某四人坐正方参赌,毕某甲、陈某丁等人在一旁盯拐参赌。被告人毕某甲共抽头渔利5000元。
6、2020年2月5日晚至2月6日凌晨,被告人毕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怀宁县**镇**村**组**号其家中二楼组织“推牌九”赌博,牌九从100元起推到1600元封顶,陈某乙、王某甲、毕某乙、赵某某四人坐正方参赌,毕某甲、陈某甲等人在一旁盯拐参赌。被告人毕某甲共抽头渔利5000元。
7、2020年2月7日晚至2月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与陈某乙、陈某乙合伙在怀宁县**镇**村**组**号陈某乙家一楼柴房内组织“推牌九”赌博,牌九从100元起推到1600元封顶,王某甲、陈某乙、毕某乙、赵某某坐正方参赌,毕某甲、陈某甲等人在一旁盯拐参赌。抽头渔利共计9600元,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和陈某乙三人均分得3200元。
8、2020年2月8日晚至2月9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陈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在怀宁县**镇**村**组**号陈某乙家一楼柴房内组织“推牌九”赌博,牌九从100元起推到1600元封顶,王某甲、陈某乙、毕某乙、赵某某四人坐正方参赌,毕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在一旁盯拐参赌。抽头渔利共计9600元,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二人均分得4800元。
9、2020年2月9日晚至2月1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与陈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在怀宁县**镇**村**组**号陈某乙家一楼柴房内组织“推牌九”赌博,牌九从100元起推到1600元封顶,陈某甲、王某甲、毕某乙、赵某某四人坐正方参赌,毕某甲、陈某乙等人在一旁盯拐参赌。抽头渔利共计7600元,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二人分得3800元。
10、2020年2月10日晚至2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单独在怀宁县**镇**村**组**号陈某乙的家中组织“推牌九”赌博,牌九从100元起推到1600元封顶,陈某甲、王某甲、毕某乙、赵某某四人坐正方参赌,毕某甲、陈某乙等人在一旁盯拐参赌。被告人陈某乙共抽头渔利3000元。
11、2020年2月11日(农历正月十八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甲提议到陈某乙家中推牌九赌博,陈某乙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怀宁县**镇**村**组**号自己家中组织陈某甲、赵某某、王某甲、毕某乙、毕某甲等人“推牌九”赌博,牌九从100元起推到1600元封顶,陈某乙收抽头渔利并望风,陈某甲提供香烟。抽头渔利共计3400元,陈某乙分得2400元,被告人陈某甲分得1000元。
12、2020年2月13日(农历正月二十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怀宁县**镇**村**组**号陈某戊家二楼组织毕某乙、陈某乙、陈某戊、陈某丙、赵某某等人“推牌九”赌博,牌九从100元起推到1600元封顶,陈某甲等人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用具牌九一副、香烟、套现等服务,抽头渔利共计6800元,被告人陈某甲从抽头渔利中付给陈某戊场地费2000元,被告人陈某甲分得2400元,被告人陈某乙分得2400元。
13、2020年2月26日晚至2月27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怀宁县**镇**村**组**号陈某己家地下室柴房内组织“推牌九”赌博,牌九从100元起推到1600元封顶,王某甲、陈某乙、毕某乙、赵某某四人坐正方参赌,毕某甲、陈某甲等人在一旁盯拐参赌。陈某甲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用具牌九一副、香烟、套现等服务。抽头渔利共计4600元,被告人陈某甲分得2600元,陈某己分得场地费2000元。
14、2020年2月27日晚至2月2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陈某丙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在怀宁县**镇**村**组**号陈某丙的家中组织“推牌九”赌博,100元起推到1600元封顶,陈某甲、赵某某、毕某乙、王某甲四人坐正方参赌,陈某乙、毕某甲、陈某庚等人在一旁盯拐参赌。抽头渔利共计5800元,被告人陈某丙分得3800元,被告人陈某甲分得1000元,被告人陈某乙分得1000元。
15、2020年2月28日晚至2月2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陈某丙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在怀宁县**镇**村**组23号陈某丙的家中组织“推牌九”赌博,100元起推到1600元封顶,陈某甲、赵某某、毕某乙、陈某庚四人坐正方参赌,陈某乙、毕某甲等人在一旁盯拐参赌。抽头渔利共计4400元,被告人陈某丙分得3400元,被告人陈某甲分得1000元。
16、2020年2月29日晚至3月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丙以营利为目的,在怀宁县**镇**村**组陈某辛家中组织“推牌九”赌博,牌九从100元起推到1600元封顶,毕某乙、赵某某等人坐正方参赌,王某乙、陈某乙等人在一旁盯拐参赌。被告人陈某丙共抽头渔利3800元,赌博过程中王某乙与赵某某因赵某某反对王某乙上场接替毕某乙坐正方参赌一事而发生口角,王某乙声称要整赵某某,陈某丙为了安抚王某乙,分给王某乙2000元,陈某丙付给陈某辛场地费1000元,陈某丙自己分得800元。
17、2020年3月3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怀宁县**镇**村**组**号自己家中组织“推牌九”赌博,100元起推到1600元封顶,陈某甲、赵某某、毕某乙、陈某庚四人坐正方参赌,陈某乙、毕某甲等人在一旁盯拐参赌。被告人陈某甲从中抽头渔利67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毕某甲开设赌场6次,非法抽头渔利共计26500元;被告人陈某甲单独或合伙开设赌场9次,非法抽头渔利共计26500元;被告人陈某乙单独或合伙开设赌场6次,非法抽头渔利18200元;被告人陈某丙单独或合伙开设赌场3次,非法抽头渔利共计8000元。案发后,各被告人均已悉数退出违法所得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毕某乙、王某甲、陈某己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陈某甲、毕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手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毕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毕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乙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毕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方淼
检察官助理:吴先兵
2020年12月15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现羁押于怀宁县看守所,被告人毕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另附材料12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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