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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沈某某等3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公开版)_汉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汉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检诉刑诉〔2018〕35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汉族,本科文化,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21962********,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号,现住汉阴县**。2017年8月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汉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滨区看守所。

被告人沈某某,女,汉族,高中文化,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21963********,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镇**街**号,现住汉阴县**。2017年8月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汉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滨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乙,男,汉族,专科文化,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21972********,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乡**村**组,现住汉阴县**镇**街**号。2017年8月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汉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石泉县看守所。

本案由汉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沈某某、陈某乙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7年12月22日、2018年3月9日两次退回汉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并于2017年12月12日、2018年2月23日、2018年5月1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初,马某某等人成立北京**创业投资中心等公司,并虚构其拥有“高能镍碳超级电池”等相关专利技术对外进行虚假宣传,以“**”基金和“**”咖啡屋消费众筹名义,采用“双区发展、多层次资金分配”传销运作模式进行私募股权的“融资”行为。该模式设立以信息津贴为主,管理津贴、领导津贴、区域津贴为辅多项“资金”制度,诱导会员双区平衡发展,不断增加投资,积极发展会员实现“资金”利益最大化。为便于管理和返利结算,该公司将所有投资者纳入公司的**基金会员管理系统,对投资者的层级关系、获取酬金情况通过该系统进行操作。同时规定,投资一手3万元或者4.5万元,可以成为会员,对应奖励3万积分,多投后积分以此累加。投资30万元后,可以成为县级召集人。

2014年9月,被告人陈某甲通过朋友冯某某(另案处理)介绍接触考察“**镍碳电池”项目,投资购买“**”基金成为会员。后陈某甲陆续向该基金投资获得**基金县级召集人及会员报单资格,在会员系统共注册3个会员帐号,分别为1156****、1160****、1250****。陈某甲作为县级召集人,通过当面介绍、微信转发、组织培训等方式积极宣传、推广该项目投资模式,吸引投资者加入,通过公司会员平台设定的系统条件在会员平台上积极发展自己的A、B区市场,以获取公司各项资金积分。同时,陈某甲作为会员报单员,负责收款汇款,每报一单获取投资金额1%的奖励积分。该积分可提现,可复投。每一积分价值人民币一元。

2014年10月,被告人沈某某、陈某乙经陈某甲介绍投资购买“**”基金成为会员,沈某某在会员系统共注册2个帐号,分别为1521****、1607****,陈某乙在会员系统注册帐号1752****。沈某某、陈某乙作为陈某甲的直接下线,在了解到该基金的运作模式后,随通过熟人介绍、邀约参与培训、考察等方式积极宣传、推广该项目,吸引投资者加入,通过公司会员平台设定的系统条件在会员平台上积极发展自己的A、B区市场,以获取公司各项资金积分。

2017年4月21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自治州凯里市公安局委托,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对公司会员管理系统电子数据进行检验,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2016]数检安第**号(3)电子数据检验报告,检验意见为:陈某甲(身份证号6124221962********)共有3个会员账号,在推荐关系组织结构中,会员编号1250****为另2个帐号上线,会员编号1250****处于整个组织结构的第22层,直接推荐会员数为13人,下线会员数为680人,下线层级为10层,本人投资金额为345000元,下线人数投资总额为44640000元,总投资金额为44985000元。获取奖金为1829604元。

沈某某(身份证号6124221963********)共有两个会员账号,在推荐关系组织结构中,会员编号1521****为另1个帐号的上线,会员编号1521****处于整个组织结构的第23层,直接推荐会员数为12人,下线人员为224,本人投资总金额为255000元,下线人员投资总额为14655000元,总投资金额为14910000元。获取奖金为854796元。

陈某乙(身份证号6124221972********)共有一个会员账号,在推荐关系组织结构中,会员编号1752****处于整个组织结构的第23层,直接推荐会员数为19人,下线人员数为242,本人投资金额为225000元,下线人员投资总金额为16665000元,总投资金额为16890000元。获取奖金为494160元。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沈某某、陈某乙三人以投资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投资股权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形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情节严重。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殷小玉

2018年5月23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2、讯问光盘9张,电子卷宗1张;

3、电子数据光盘4张;

4、鉴定意见、银行流水、宣传资料等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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