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姜检二部刑诉〔2021〕31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41991********,汉族,江苏省泰州市人,高中文化,快递员,住泰州市姜堰区**街道**村**号楼**室(户籍地泰州市姜堰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女, 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281976********,汉族,江苏省泰州市人,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泰州市姜堰区**街道**村**巷**号(户籍地泰州市姜堰区**街道**园**幢**室)。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 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31971********,汉族,江苏省泰兴市人,初中文化,驾校教练,住泰兴市**镇**街**园**号。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沈某某、何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分别于2021年1月27日、2021年1月29日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沈某某、何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沈某某、何某某于2016年9月至2020年2月间,分别与朱某、高某、张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共谋,利用朱某等人身为中国**运输有限公司江苏**公司驾驶员、押运员的职务便利,通过截留、套取等手段,非法侵占该公司汽油或柴油后,以低于市场价收购。其中,被告人陈某甲参与侵占数额为人民币381094元、被告人沈某某参与侵占数额为人民币80820元、被告人何某某参与侵占数额为人民币7976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沈某某、何某某主动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朱某、高某等人已赔偿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提供或收集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商登记资料、加油卡刷卡记录、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统计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申某某、陈某丙、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沈某某、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沈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沈某某、何某某与他人合谋,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甲、沈某某、何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沈某某、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沐杰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沈某某、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