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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洪某甲非法经营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一部刑诉〔2020〕Z478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021992********,广东潮州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潮州市湘桥区**街道**居委会**路**号**幢**。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潮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被潮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洪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021992********,广东潮州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潮州市湘桥区**街道**居委会**路**巷**横**号之**。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潮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被潮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洪某甲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7日经潮州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9月7日退回补充侦查,潮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9月3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2020年11月2日,本院对该案进行拆案,拆分为被告人陈某甲、洪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及丁某某、洪某乙、卢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两个案件。2020年11月4日,潮州市公安局申请撤回对丁某某、洪某乙、卢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的起诉意见,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同意潮州市公安局的撤回意见。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洪某甲,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年中开始,先后向翁某某、“某某”(身份不明)等人购买卧佛牌泰国青草药膏、水鸭牌苦丸、八仙薄荷筒、五蜈蚣标止咳丸、泰版强骨力、港版强骨力、虎标红、虎标绿等泰国药品,后在微信朋友圈进行宣传推广,并通过邮寄快递的方式将购买的泰国药品销售给他人。2018年7月,被告人陈某甲、洪某甲两人合伙租用位于潮州市湘桥区桥东街道涸溪村阮厝路边一厂房作为存放药品的仓库,并组织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丁某某、李某某、卢某某、洪某乙、刘某某等人,在该仓库从事打印快递单、配货发货、打包快递等工作,为被告人陈某甲、洪某甲的非法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现查明,被告人陈某甲、洪某甲共计销售:卧佛牌泰国青草药膏(190g)429排加1瓶、卧佛牌泰国青草药膏(180g)754排加20瓶、水鸭牌苦丸442瓶、八仙薄荷筒2101支、五蜈蚣标止咳丸(中药)4834包、泰版强骨力269瓶、港版强骨力58瓶、小规格的虎标贴(虎标红、虎标绿两种规格,价格相同)2687包,共计最低销售额人民币124266.5元。其中,2018年7月以后的最低销售额为人民币41426.5元。

2019年8月21日,潮州市公安局根据掌握的线索对被告人陈某甲、洪某甲租用的上述仓库进行查处,现场抓获被告人陈某甲及丁某某、李某某、卢某某、洪某乙、刘某某等6人,并扣押卧佛牌泰国青草药膏(180g)69瓶、卧佛牌泰国青草药膏(190g)69瓶、水鸭牌苦丸8瓶、八仙薄荷筒6支、五蜈蚣标止咳丸(中药)28袋、虎标红(7cm*10cm)29袋、虎标绿(7cm*10cm)72袋,上述物品货值共计人民币2353元,同时查获电脑、手机、快递单等涉案物品。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洪某甲主动到潮州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证人证言以及相关的书证、物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洪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洪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洪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邱垂滋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洪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共十八册;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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