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Z28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30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船步镇云罗村委**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温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6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温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温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温某甲是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东纵路**号**房的实际管理人。被告人陈某甲自2017年起至今租住上述房屋。
2019年3月的一天,陈某甲与“阿卓”(情况不详)商定,由陈某甲提供其住处给他人卖淫。2019年4月至今,陈某甲容留薛某某、王某某在该处卖淫,并从中牟利。温某甲得知此事后,允许陈某甲所为,并以此为由增加房租,从中牟利。
2020年5月11日晚,侦查人员在该处抓获陈某甲、卖淫嫖娼人员薛某某、王某某、陈某乙、李某某、陈某丙。2020年5月12日,侦查人员在坪山区马峦街道东纵路**号将温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Vivo手机、华为手机各一部;2.书证: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微信交易及聊天记录截图、房屋信息采集表、情况说明、牟利统计表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薛某某、王某某、陈某甲、李某某、陈某乙、温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温某甲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温某甲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志敏
(院印)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温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 随案移送手机两部(暂存于深圳市公安局马峦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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